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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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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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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征集

上海电气(601727)已获上海金融法院正式立案,投资者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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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满足以下条件的投资者:2021327日至2021531日之间买入上海电气(601727),2021531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可以参与本次索赔。目前,本案已有投资者通过上海金融法院材料审核,已经正式立案,等待法院进一步审理。

2022122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沪〔2022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此前公布的相关公告中存在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以及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事实,因此,违反了《证券法》等相关规定,未能尽到合法信息披露义务,构成了虚假陈述行为。

 

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1. 未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件

截至2021430日,上海电气已知悉其可能因电气通讯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逾期等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或大幅变动。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于202151日施行后,上海电气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不晚于202157日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1530日才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对电气通讯应收账款无法收回、存货无法变现等可能对公司的归母净利润造成83亿元损失的重大风险予以公告,属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2020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20年年度报告中,上海电气就电气通讯针对环球景行实业有限公司、南京长江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富申实业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贸易分公司等专网通信业务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5,752.14万元,未能恰当计量前述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导致上海电气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经测算,上海电气2020年年报就前述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少计提5.18亿元,导致上海电气多计利润总额5.18亿元,占上海电气当期利润总额的8.16%

 

投资者可以主张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等损失。投资者仅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手写注明仅用于股票索赔使用)2.券商开具的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及符合要求的对账单。

 

需要您准备的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请在复印件上手写注明仅用于股票索赔使用)

2.券商开具的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开户证明及从第一笔买入该只股票到最终持有日的交易记录。

 

特别声明:本文仅对索赔情况进行简介,并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不同法律从业人员对于案件的办理有不同理解,最终以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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