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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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6日下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新纶科技(002341)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具体细节请关注“胡博晨律师网”),本次开庭审理的案件直指此前受到广泛关注的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行为。
据公开资料显示,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5日,2010年在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341),是一家以先进材料研发、生产为本,覆盖上下游业务领域的行业综合服务商,以国际先进的集洁净室超净工程设计、施工、维护于一体的行业系统解决方案提供商,以及新材料及新材料精密制造的综合服务商。
2019年6月26日,新纶科技(002341)公告于2019年6月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19141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彼时,在新纶科技所属行业板块波动不大的情况下,公司股价接连两日跌停,投资者损失惨重。
一年后,经过证监会的调查程序,于2020年5月25日新纶科技公告于5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21 号),因涉嫌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行为,证监会最终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经证监会调查查明,新纶科技2016年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由于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可以向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主张赔偿损失。故于2020年11月深圳中院依法陆续受理了上百位投资者的立案申请。
此后根据深圳中院的开庭公告,法院将于2021年3月26日10时、2021年3月26日14时30分在第二庭进行证据交换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经过今日的庭审,双方主要围绕诉讼请求及基本事实进行了举证、质证,同时在庭审中主要针对以下五个争议焦点进行了辩论:1.本案的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2.案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者的投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对于投资损失的影响,以及如果存在系统性风险应当扣除多少?4.被告高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法律依据?5.部分原告披露日后的收益是否应当剔除?
庭审中,原告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被告新纶公司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5月27日、揭露日为2019年4月4日、基准日为2019年5月8日。庭审最后,法院宣布择日宣判。
针对今日的开庭情况,胡博晨律师认为:首先,对于双方的争议焦点与庭前的预测基本一致;其次,如果深圳中院最终对于实施日及揭露日分别认定为2017年4月25日和2019年6月26日,那么,只要是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之间买入新纶科技(002341),并于2019年6月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就与新纶科技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最后,针对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还需要经过法院对于实际情况的审查做出相应的判断。
对于,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以联系“胡博晨律师网”,进行案件索赔登记,并由律师指导准备相应索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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