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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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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索赔案即将“到期”,提请投资者注意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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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新材投资者符合:2017425日至2019625日之间买入新纶科技(002341),并于2019626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注意索赔时效,安排好索赔进程。

本案缘起于2019626日,新纶科技(002341)公告于2019625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总调查字191411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一年后,经过证监会的调查程序,于2020525日新纶科技公告于5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21 号),因涉嫌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等行为,证监会最终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了行政处罚。

由此,新纶新材的投资者起诉公司主张投资损失,深圳中院一审判决投资者胜诉。据公司2022年年报显示:截止财务报表批准日,已陆续收到共计2461宗投资者因上述行政处罚涉及虚假陈述责任事项对新纶新材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该类未决诉讼诉求金额较大。公司管理层在上期已计提31,574.03万元的基础上,本期新增计提5,154.94万元赔偿损失,截至20221231日,共计提36,728.97万元赔偿款。截止发稿时,新纶新材当前市值为42亿元。

 

由于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时效为3年,故而诉讼时效在2023524日即将届满,因此,尚未进行起诉的投资者,需要抓紧准备诉讼材料,在诉讼时效期满前提起诉讼,否则将自动丧失胜诉权,导致无法挽回您的损失。

胡博晨律师在此提醒您,准备索赔的投资者不要错过最后的赔偿机会,在诉讼时效截止前尽早提交立案材料,律师将在2020523日前停止接收新纶新材投资者索赔材料,请广大投资者安排好索赔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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