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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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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海南海药: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66           证券简称:海南海药           公告编号:2018-146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药投资”)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于2018年5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黑调查字[2018]15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海药投资及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立案调查。详见2018年5月17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76)。

2018年9月28日,海药投资及刘悉承、王伟、张晖、李昕昕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4号),详见2018年9月29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42号)。

2018年10月22日,海药投资及刘悉承、王伟、张晖、李昕昕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7号,主要内容如下:

“经查明,海药投资等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构成一致行动人

2014年2月8日,深圳赛乐敏出资设立了海南赛乐敏,初始持股比例100%。2015年12月24日,海南寰太生物医药产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寰太基金)签署协议向海南赛乐敏增资5000万元并占股25%。之后,寰太基金退出,并于2017年8月29日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深圳赛乐敏仍持有海南赛乐敏100%股份。自海南赛乐敏成立起就由深圳赛乐敏董事长兼总经理梁瑞安兼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后由执行董事变更为董事长兼总经理。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一)项、(三)项规定,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8月9日,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担任深圳赛乐敏董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2017年8月9日起,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成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9月15日,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担任海南赛乐敏董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2017年9月15日起,海药投资、海南赛乐敏成为一致行动人。至此,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同时在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公司担任董事,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三)项规定,此时,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互为一致行动人。

二、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超比例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未履行书面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

深圳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5月26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1,400,244股,累计卖出 680,344股。截至2017年4月25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719,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12%。自2017年4月26日至调查日,深圳赛乐敏账户未再交易过“人民同泰”股票。

海南赛乐敏公司账户自2016年4月19日起开始买卖“人民同泰”股票,至2017年6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人民同泰”股票9,663,540股,累计卖出 6,556,640股。截至2017年6月7日收市,持有“人民同泰”股票3,106,900股,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54%。自2017年6月8日至调查日,海南赛乐敏账户未再交易过“人民同泰”股票。

2017年9月15日, 海南赛乐敏与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3家公司成为一致行动人后,此时,海药投资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4.73%,深圳赛乐敏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12%,海南赛乐敏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0.54%,3家合计持有“人民同泰”股票比例占人民同泰总股本的5.39%。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的规定,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应当在三日内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但直至2018年2月7日,3家一致行动人才编制完成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通过人民同泰披露合计持股超过5%情况。

三、海药投资违法在限制期内买卖“人民同泰”股票

2017年9月15日, 海药投资、深圳赛乐敏、海南赛乐敏3家一致行动人共同持有人民同泰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39%,但直至2018年2月7日,才履行报告、通知,并公告义务。按照《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2月7日期限内,3家一致行动人不得再买卖人民同泰公司股票,但海药投资在上述限制期内,于2017年9月27日,卖出人民同泰1,977,016股,卖出金额24,366,147.6元。

四、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海药投资董事刘悉承。张晖、李昕昕确定买卖标的后需要将情况报告和告知刘悉承,在获得刘悉承批准后才能实际施行。刘悉承在本案违法行为中起决定、批准作用,其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海药投资董事长张晖。其负责买卖 “人民同泰”交易决策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海药投资董事李昕昕。其负责协助张晖完成买卖“人民同泰”交易决策及交易指令的下达,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海药投资董事兼总经理王伟。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海南海药投资有限公司章程》第十六条(二):“公司设经理,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王伟作为海药投资董事兼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勤勉尽责义务,同时,要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对于海药投资购买“人民同泰”股票的对外投资行为,具有组织实施的职责。是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帐户交易流水、工商登记材料、当事人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海药投资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及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的行为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给予警告;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王伟、李昕昕给予警告。

二、对海药投资处以160万元罚款,其中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处以40万元罚款,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处以12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悉承处以3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晖处以25万元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伟处以2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万元罚款;对海药投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昕昕处以1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超比例持股未报告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的罚款,作为在限制期内买卖证券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黑龙江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以此为戒,认真整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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