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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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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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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 抚钢: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9       证券简称:ST 抚钢     公告编号:临 2019-026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8 年 5 月 21 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 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披露的《公 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临 2018-016)。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9 日披露的《公 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 2019-002)。

2019 年 5 月 2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如下:

“当事人: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住 所: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鞍山路东段 8 号。

孙启,时任抚顺特钢董事长。

张晓军,时任抚顺特钢总经理。

姜臣宝,时任抚顺特钢董事、财务总监。 

高炳岩,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王朝义,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董学东,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魏守忠,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张玉春,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邵万军,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伊成贵,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刘彦文,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张悦,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武春友,时任抚顺特钢董事。 

赵明锐,时任抚顺特钢监事会主席。 

王红刚,时任抚顺特钢监事。 

单永利,时任抚顺特钢监事。

孔德生,时任抚顺特钢董事会秘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我会对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 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抚顺特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抚顺特钢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7 年年度报告及2018 年第一季 度报告。

2018 年 1 月 31 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公司前期财务数据重大调整及停牌检查的公告》,称经公司自查发现,公司存在存货等实物 资产不实问题,可能涉及公司以往年度财务数据重大调整。 

2018 年 4 月 28 日,抚顺特钢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披露定 期报告及公司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称相关财务数额核实工作尚未 结束,预计无法在 2018 年 4 月 28 日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 一季度报告。 

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抚顺特钢仍未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和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 年 6 月 26 日,抚顺特钢披露 2017 年年 度报告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抚顺特钢相关公告、抚顺特钢提供的情况说明、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抚顺特钢未按规定披露 2017 年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六条关于“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的规定,构成《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行为;抚顺特钢未 按规定披露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 “„„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的规定,构成该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信息 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按照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情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该条第三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 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 任”。公司时任董事长孙启,时任总经理张晓军,时任董事、财务总 监姜臣宝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应对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 告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 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单永利、王红刚、孔德生等 作为抚顺特钢的时任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 是抚顺特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孙启、张晓军、姜臣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 款; 

三、对高炳岩、王朝义、董学东、魏守忠、张玉春、邵万军、伊 成贵、刘彦文、武春友、张悦、赵明锐、王红刚、单永利、孔德生给 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监会,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 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 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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