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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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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 白茶: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补发)

公告编号:2020-003

证券代码:832946    证券简称:ST 白茶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函[2019]4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收到日期:2019 年12 月11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12 月9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朱丽燕、吴灼、周晓霞、林钢生、陈瑞安、李赞锋、邓艳丽、游成鸿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一、2017 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二、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7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在2017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少计提利息费用343.21 万元,多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 万元,合计虚增利润460.46 万元,占2017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75.88%,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2017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65.82%,涉嫌信息披露违法具体如下:

(一)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少计提利息费用

白茶股份未按期全部清偿以下借款,2017 年应计提利息费用(含罚息、复利)419.95 万元,但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只计提了76.74 万元,少计提利息费用343.21 万元,占2017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31.09%,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2017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23.59%。

1.白茶股份向福鼎市泰益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益公司)借款事项2014 年2 月26 日,白茶股份向泰益公司贷款500 万元(合同编号:(2014)泰益保借字第023 号)。

2.白茶股份向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借款事项

(1)2014 年5 月13 日,白茶股份向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借款300 万元(合同编号:2014 年福鼎0151 号)。

(2)2014 年9 月15 日,白茶股份向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借款689 万元(合同编号:2014 年福鼎0297 号)。

3. 白茶股份向福建福鼎恒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兴村镇银行)借款事项

(1)2016 年7 月4 日,白茶股份向恒兴村镇银行借款10 万元(合同编号:6321120160005921)。

(2)2016 年7 月4 日,白茶股份向恒兴村镇银行借款20 万元(合同编号:6321120160005922)。

(3)2016 年7 月4 日,白茶股份向恒兴村镇银行借款100 万元(合同编号:6321120160005923)。

(4)2016 年7 月7 日,白茶股份向恒兴村镇银行借款20 万元(合同编号:公告编号:2020-0036321120160005947)。

(5)2016 年7 月7 日,白茶股份向恒兴村镇银行借款30 万元(合同编号:6321120160005948)。

(6)2016 年7 月8 日,白茶股份向恒兴村镇银行借款200 万元(合同编号:6321120160005949)。

(7)2016 年7 月8 日,白茶股份向恒兴村镇银行借款300 万元(合同编号:6321120160005951)。

(8)2017 年1 月25 日,白茶股份向恒兴村镇银行借款50 万元(合同编号:6321120170001326)。

(9)2017 年1 月25 日,白茶股份向恒兴村镇银行借款100 万元(合同编号:6321120170001329)。

4.白茶股份向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借款事项

(1)2015 年8 月19 日,白茶股份向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借款747 万元(合同编号:2015 年建宁鼎流贷字77 号)。

(2)2015 年8 月20 日,白茶股份向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借款79 万元(合同编号:2015 年建宁鼎流贷字79 号)。

(3)2015 年9 月10 日,白茶股份向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借款134 万元(合同编号:2015 年建宁鼎流贷字82 号)。

(4)2015 年9 月21 日,白茶股份向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借款126 万元(合同编号:2015 年建宁鼎流贷字85 号)。

(5)2015 年10 月30 日,白茶股份向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借款153 万元(合同编号:2015 年建宁鼎流贷字96 号)。

(6)2015 年12 月18 日,白茶股份向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借款190 万元(合同编号:2015 年建宁鼎流贷字110 号)。

(7)2016 年3 月2 日,白茶股份向建设银行福鼎支行借款48 万元(合同编号:2016 年建宁鼎流贷字22 号)。

5.白茶股份向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借款事项

2016 年4 月8 日,白茶股份向光大银行福州分行借款390 万元(合同编号:FZNBD16001)。

(二)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多确认营业外收入

公司在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2017 年经审计营业外收入120.5 万元,主要为银行免除利息产生的收入。”2017 年初,公司尚未归还工商银行福鼎支行2 笔贷款,金额分别为300 万元、689 万元。工商银行福鼎支行于2017 年4 月21 日出具《情况说明》,称与白茶股份初步形成执行和解方案即“在2018 年5月份前抵押物处理完毕归还所欠贷款后,给予免除所欠贷款全部利息”,但该方案“最终审批权在省分行,需省分行审批后方可执行”。截止2017 年12 月31日,白茶股份尚有166.78 万元贷款本金未归还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同时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也未同意上述还本免息方案。白茶股份在确认营业外收入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 年4 月21 日、2017 年12 月31 日将已经提的应付工商银行福鼎支行利息冲回41.3 万元、75.95 万元,合计确认营业外收入117.25 万元,占2017 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44.78%,扣除所得税影响后占2017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42.22%。

二、未依法披露诉讼事项

2016 年4 月6 日,福鼎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鼎法院)就白茶股份、吴灼等人与恒兴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纠纷作出(2016)闽0982 民初284 号民事判决书。

2016 年4 月8 日,福鼎法院就白茶股份、吴灼等与恒兴村镇银行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2016)闽0982 民初280 号民事裁判书。

2016 年10 月20 日,福鼎法院就白茶股份、吴灼等与泰益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2016)闽0982 民初1347 号民事判决书。白茶股份不服福鼎法院一审判决,于2016 年10 月31 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德中院)提出上诉,宁德中院于2017 年8 月1 日作出(2017)闽09 民终549 号民事判决书。

在上述(2016)闽0982 民初284 号判决涉诉纠纷中,白茶股份涉诉金额645.18万元,占公司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6.50%。白茶股份2016 年5 月5 日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在临时报告中及时披露该诉讼事项,迟至2018 年7 月27 日才补充披露诉讼公告。

在福鼎法院(2016)闽0982 民初280 号、284 号、1347 号民事判决涉诉纠纷中,白茶股份涉诉金额共计980.18 万元,占公司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8%,公司收到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在2016 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诉讼事项。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建证监局拟作出下决定:

一、对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 万元的罚款;

二、对朱丽燕、吴灼给予警告,并处以1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周晓霞、林钢生、陈瑞安给予警告,并处以5 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赞锋、邓艳丽、游成鸿给予警告,并处以4 万元的罚款。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处罚将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争取尽快消除该事项带来的负面影响结果,维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近一步提高对信息披露的准确性,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类似事项的发生;公司已于2019 年12 月15 日向福建监管局提交了申诉报告。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闽证监函[2019]472 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福鼎白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2 月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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