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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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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巴士: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88 证券简称:*ST巴士 公告编号:2020-023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4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8117 号)。因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公司已于2018年4月2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9)。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2020年2月2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号),具体内容如下: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王献蜀、周鑫,蒋中瀚、吴旻、林盼东、金一栋、赵斌、夏秋红、陈信勇、陈银华、孙浩初、金洪飞,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巴士股份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巴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士科技”)系巴士股份全资子公司。巴士科技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在收入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对其部分经营业务确认收入,累计虚增2017年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巴士科技纳入巴士股份合并报表范围后,导致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其中:

在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中虚增1月至3月营业收入13,299,201.43元、净利润10,721,960.12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268.8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中虚增1月至6月营业收入33,983,987.48元、净利润27,061,114.67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127.17%,使巴士股份当期净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结合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1月至9月营业收入43,936,446.57元、净利润34,938,845.85元,占当期披露净利润的比例为33.45%。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亦经监事会审议通过,签字监事均为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等5人。同时,巴士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书面确认意见,签字董事均为周鑫、王献蜀、金一栋、赵斌、蒋中瀚、吴旻、金洪飞、陈信勇、陈银华等9人;签字高级管理人员均为王献蜀、金一栋、蒋中瀚、吴旻、夏秋红等5人。林盼东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

以上违法事实清楚,有上市公司公告、决议或会议记录、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巴士股份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虚假记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八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之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巴士股份时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献蜀(兼任巴士科技董事长),董事长周鑫,时任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蒋中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吴旻(兼任巴士科技副总裁),时任巴士科技财务总监林盼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承担主要责任;时任董事金一栋、赵斌,时任副总经理夏秋红,独立董事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时任监事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巴士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王献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三、对周鑫、蒋中瀚、吴旻、林盼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四、对金一栋、赵斌、夏秋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五、对陈信勇、陈银华、金洪飞、孙浩初、楼亦雄、庄严、钱纪林、邓欢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局拟对王献蜀采取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一至四项所列当事人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和证券市场禁入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号)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巴士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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