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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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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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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银河: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06   证券简称:*ST银河   公告编号:2020-053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银河生物”)与控股股东银河天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集团”)于2019年1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公司与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通知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001)。

2019年11月,公司、银河集团等相关当事人收到了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87)。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西藏路。

潘琦,男,1963年4月出生,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徐宏军,男,1971年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唐新林,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市美兰区。

刁劲松,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张怿,女,1970年9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叶德斌,男,1961年5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常务副总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卢安军,男,1976年12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王肃,男,1975年4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刘杰,男,1965年6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总栽,住址:美国阿拉巴马州。

朱洪彬,男,1964年9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总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宋海峰,男,1973年1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副总栽,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陈汝平,男,1988年5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会秘书,住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蔡琼瑶,女,1972年3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监事,住址:四川省安县。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对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2016年至2018年,银河生物及其子公司通过直接或间接向关联企业划转资金、代关联方还款、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向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持续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资金。其中,通过直接或间接划转资金或代为还款的方式,2016年、2017年和2018

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提供资金44,000万元、34,032万元和81,767万元;通过对外借款供关联企业使用的方式,2016年、2017年银河生物分别向银河集团及潘琦提供资金9,000万元、6,900万元;通过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2018年银河生物向银河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广西银河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7,000万元。综上,2016年、2017年、2018年,银河生物分别为银河集团及其控制的企业、潘琦等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合计为53,000万元、40,932万元、88,767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26.33%、20.13%、42.15%。截至2018年末,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为47,411万元,占2018年度银河生物经审计净资产的34.10%。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2016年至2018年,在银河集团总裁姚某平的组织安排下,由银河生物及子公司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2016年7月至2018年3月,银河生物及子公司共计15次为银河集团等关联方对外借款提供担保,担保累计金额154,430万元。其中2016年、2017年、2018年为关联方担保金额分别为22,000万元、123,930万元、8,500万元,分别占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93%、60.94%、4.04%。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对上述事项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程序。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在相关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对上述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及年报、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三)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银河生物涉及民事诉讼18起,涉诉金额合计不少于156,546.37万元。其中,截至2018年3月底,银河生物涉及诉讼案件5起,合计金额不少于21,622.84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63%,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7月7日知悉上述5起诉讼信息。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应当将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在相关半年报中披露。但直至2019年2月20日,银河生物才陆续对上述涉诉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上述

事项,银河生物既未及时披露,也未在2018年半年报中予以披露。

(四)未按规定披露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被司法冻结事项

2018年4月27日,银河集团所持有的524,752,989股、589,978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和轮候冻结。2018年5月7日、6月5日,银河集团所有的100,000,000股、525,612,967股银河生物股份分别被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上述冻结股份数合计占银河集团所持银河生物股份数的100%,占银河生物总股份数的47.79%。2018年4月至8月,银河生物工作人员每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银河生物股票被质押和冻结的情况,根据査询记录,银河生物不晚于2018年6月11日知悉前述银河集团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情况。但直至2018年8月7日,银河生物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及轮候冻结的公告》对上述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根据相关规定,银河生物上述股份冻结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银河生物和银河集团相关书面情况说明、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流水、银行票据、银河生物相关公告、相关司法文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银河生物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银河集团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诉讼、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情况;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真实、完整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涉及重大诉讼情况,导致银河生物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

1.对银河生物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2.对潘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对徐宏军、唐新林、刁劲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4.对张怿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5.对叶德斌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6.对卢安军、王肃、刘杰、朱洪彬、宋海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7.对陈汝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8.对蔡琼瑶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1号)主要内容

当事人:潘琦,男,1963年4月出生,银河生物实际控制人,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徐宏军,男,1971年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总裁,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唐新林,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长,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刁劲松,男,1969年11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董事,住址:重庆市渝中区。

张怿,女,1970年9月出生,时任银河生物财务总监,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依据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对银河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银河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本节内容见本公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主要内容”中的“(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

(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节内容见本公告“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号)主要内容”中的“(二)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决定:

一、对潘琦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徐宏军、唐新林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三、对刁劲松、张怿分别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宣布决定之日起,上述人员在上述年限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其他情况说明

1、公司本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不触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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