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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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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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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粤泰股份: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93   证券简称:粤泰股份   编号:临2020-048号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9年8月21日,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稽总调查字190233号)。详见公司于2019 年8月22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59)。

2020年6月8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的通知,杨树坪先生于2020年6月8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40 号)。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34)。

2020年7月10日,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树坪先生的通知,其于2020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31号),处罚结果如下: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杨树坪先生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监会指定银行账户(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不涉及公司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粤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 二O 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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