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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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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雅本化学: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261   证券简称:雅本化学   公告编号:2020-085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一、基本情况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苏证调查字2020005号)。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22)。

2020年8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70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

2020年9月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59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当事人: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本化学),住所: 江苏省太仓市太仓港港口开发区石化区东方东路18号。

蔡彤,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雅本化学董事长、总经理,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 H10******00。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王卓颖,女,1976年3月出生,时任雅本化学董事、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王博,男,1968年2月出生,时任雅本化学董事,上海朴颐化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朴颐化学,雅本化学子公司)总经理,住址:上海市卢湾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雅本化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雅本化学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新冠疫情期间雅本化学关于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的披露情况

2020年2月3日、2月4日,雅本化学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对投资者关于“公司是否生产用于肺炎疫情相关抗病毒药物的医药中间体”等提问回复中表示,子公司朴颐化学是抗病毒药阿扎那韦及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

2月5日,深交所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0〕第 102号),要求雅本化学对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销售金额、收入占比、产量和客户等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并公告。雅本化学《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以下简称《关注函回复》)2 月6日在深交所官网公开。

2月7日,雅本化学披露《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其中称“2020 年2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关于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回复》(创业板关注函[2020 ]第 102号)。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在接到关注函的第一时间组织部门进行回复,并于2020年2月6日早间在深交所官网披露”。

2月14日,按照深交所要求,《关注函回复》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上公告。

二、雅本化学披露的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雅本化学在互动易回复、《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中多次披露,朴颐化学是达芦那韦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关注函回复》披露朴颐化学2017年至2019年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的销售收入分别为3,059.18万元、5,296.34万元和3,193.76 万元,销量分别为44吨、70吨、47吨,产能均为80吨/年,产能利用率分别为55%、88%、59%。《关注函回复》和《关于股价异动的公告》披露,朴颐化学市场份额大约为15%-20%;目前印度客户有 Emucure、Mylan、Cipla、Sun、Laures,国内客户有博腾股份、迪赛诺等制药公司。

事实上,雅本化学2017年至2019年销售或提供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产品和服务取得的收入金额为245.69万元、483.76万元、 506.13万元,其中朴颐化学和其控股子公司湖州颐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颐辉生物)的收入金额分划为111.22万元、351.76万元和506.13万元,较《关注函回复》披露金额分别少2,947.96万元、4.944.58 万元和 2,687.63 万元。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销售收入将下游客户江苏八巨药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氯醇和BOC环氧物等达卢那韦医药中间体统计成自己的收入。

雅本化学、朴颐化学和颐辉生物未与印度客户Emucure、 Mylan、 Cipla、Sun、Laures以及国内客户迪赛诺直接签署业务合同和供货,只是根据朴颐化学与八巨药业签订的《技术服务和客户保护协议》,由朴颐化学独家负责与上述客户的谈判、报价和成交,八巨药业按照与上述客户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向朴颐化学支付佣金。雅本化学披露的上述产品的销量、产能及利用率,是根据八巨药业的产能和订单情况估计并倒算出各年度销量。

雅本化学上述信息披露未能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涉及达芦那韦医药中间体业务的实际情况,夸大了公司该业务的收入、产量、销量和市场地位,具有较大误导性。

2020年2月4日至2月10日,雅本化学的股票累计上涨 42.32%,其中2月5日至2月10日连续4个交易日涨停,同期创业板指数累计上涨13.72%,偏离值达到次28.60个百分点。

上述违法事实,有雅本化学相关回复与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合同或者协议文件、财务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雅本化学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雅本化学时任董事长、总经理蔡彤,雅本化学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王卓颖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雅本化学时任董事、朴颐化学总经理王博是上述主要信息的提供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40万元罚款;

二、对蔡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王卓颖、王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5.1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后续工作,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雅本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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