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胡博晨律师网 >法律知识 >处罚公告

律师介绍

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格调大厦205博专律师事务所

处罚公告

*ST皇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皇台   公告编号:2020-058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台酒业”或“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监管局”)《调查通知书》(甘调查通字2019002号-2019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甘肃监管局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高管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公司于2020年3月13日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见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在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一、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年9月30日,公司收到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当事人: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胡振平,男,1966年12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长,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墨沟区。

付耶成,男,1963年4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兼总经理,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何维角,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财务总监,住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辛秀山,男,1978年10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刘静,女,1983年8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李生禄,男,1967年6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于淞琳,男,1973年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常红军,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闻萌,男,1987年12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

刘锐,男,1988年7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监事,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

高明星,男,1977年9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闫立强,男,1970年1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副总经理,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张文彬,男,1966年11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谢维宏,男,1970年5月出生,时任皇台酒业董事会秘书,住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皇台酒业、胡振平、何维角、于淞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提交了陈述申辩意见,其中胡振平、何维角要求听证,但又书面撤回听证申请。当事人付耶成、辛秀山、刘静、李生禄、闻萌、刘锐、高明星、张文彬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皇台酒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16年年报)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1,348,696.56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0,848,257.63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44,549,474.33元,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皇台酒业相关公告,相关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当事人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皇台酒业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董事兼总经理付耶成、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以上3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皇台酒业时任董事辛秀山、刘静、高明星,时任独立董事于淞琳,常红军、张文彬,时任监事李生禄、闻萌、刘锐,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以上11人是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负责人员。

皇台酒业、胡振平、何维角、于淞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等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皇台酒业提出:一是经公司自查,皇台酒业母公司2016年年末存货盘亏金额为8,687.53万元,二是皇台酒业2016年年末存货亏空是时任董事长卢某某职务侵占行为导致。因此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胡振平、何维角、于淞琳、常红军、闫立强、谢维宏提出:一是卢某某侵占公司财产导致库亏,是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的根本原因;二是对卢某某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不知情,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三是任职期间勤勉尽责,无法通过审查公司2016年年报等方式发现问题;四是配合甘肃证监局调查;五是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因此请求减轻或免于处罚。

我局认为:

(一)本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02,464,927.88元,经复核,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我局部分采纳皇台酒业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皇台酒业时任董事长胡振平,时任财务总监何维角,时任独立董事于淞琳、常红军,时任高级管理人员闫立强、谢维宏,上述6人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勤勉尽责,我局对上述6人请求免于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任职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对卢某某立案侦查,以及配合调查等因素,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

(一) 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 对胡振平、付耶成、何维角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 对辛秀山、刘静、李生禄给予警告,并处以4万元罚款;

(四) 对于凇琳、常红军、闻萌、刘锐、高明星、闫立强、张文彬、谢维宏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日,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公司情况说明

1. 决定书所涉事项为时任董事长职务侵占行为所致

公司于2017年年报审计阶段发现成品酒存货与账面存在差异,于2018年1月30日披露了《关于成品酒库亏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8-13),并于2018年2月6日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报案,根据凉州区公安局出具的《刑事复议决定书》(凉公刑复字[2018]第2号),公司所报前述线索已并入该局于2017年11月3日所立的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案,一并立案侦察(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8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凉州区公安局刑事复议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0)。

2. 公司已在2017年年报中对决定书所涉事项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由于成品酒存货与账面存在差异事项为公司及年审会计师在2017年年报审计阶段发现的,公司经审慎评估该事项应由责任人赔偿金额暂时无法估计,对成品酒盘亏金额由库存商品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并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2017年度当期损益。(详见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2017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37)

3. 公司将根据决定书调整2016年财务报表,并对2017年-2019年财务报表进行滚动调整

经公司配合甘肃证监局进一步核查,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库存成品酒盘亏损失中大部分为2016年已实际发生的损失,根据决定书所载“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该部分库存商品2016年末账面原值8,629.88万元,账面净值6,918.88万元。根据有权部门的侦查结果,现有证据已表明公司库存成品酒的亏空由公司原董事长卢某某的职务侵占造成,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司自查及现有证据表明,截至2016年末卢某某投资或控制的单位尚有对公司的债权3,024.66万元应当作为其赔偿金额弥补公司损失。公司2016年末亏空的成品酒账面净值6,918.88万元,扣除可以确定的责任人赔偿款3,024.66万元后剩余损失3,894.22万元的赔偿金额暂时无法估计,故将3,894.22万元全额计提减值准备计入2016年度当期损益。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将针对上述事项进行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在合并报表层面进行调整。公司对上市公司2016年至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影响情况如下(未经审计):

调整前项目2016年(元)2017年(元)2018年(元)2019年(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6,677,492.67-187,630,340.29-95,481,490.9268,213,656.286

调整前项目2016年(元)2017年(元)2018年(元)2019年(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44,932,403.03-142,697,937.26-238,179,428.1860,656,619.18

调整后项目2016年(元)2017年(元)2018年(元)2019年(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65,619,649.31-118,441,554.89-95,481,490.9268,213,656.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5,990,246.39-112,451,308.50-207,932,799.4290,903,247.94

4. 本次会计差错追溯重述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根据公司对决定书相关事项进行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公司2014年-2017年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2014年(元)2015年(元)2016年(元)2017年(元)

调整前调整后调整前调整后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9,288,539.32

1,344,144.47

-126,677,492.67

-165,619,649.31

-187,630,340.29

-118,441,554.89

营业收入

57,268,193.02

104,519,918.05

177,828,067.36

177,828,067.36

47,605,091.18

47,605,091.1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17,609,253.59

123,471,114.10

44,932,403.03

5,990,246.39

-142,697,937.26

-112,451,308.50

根据上表所示,公司不存在连续四年净利润为负或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的情形。根据决定书所载“皇台酒业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该事项不属于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及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或第五条所述情形。

公司因此次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

5. 经公司初步判断,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不会对2019年年报中净资产、净利润方向产生影响

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2019年年报,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213,656.2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60,656,619.18元。经本次行政处罚涉及的2016年会计差错追溯重述以及2017年-2019年财务数据滚动调整后,公司2019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8,213,656.28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90,903,247.94元。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报告为准。

6.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对于本次行政处罚,公司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及全体董监高等人员将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管理,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三、风险提示

1. 公司因行政处罚事项涉及的会计差错追溯重述后的具体财务数据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果为准,本文所涉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将尽快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并出具相关报告。

2. 公司2016年、2017年、2018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且2017年、2018年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连续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14.1.3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9年5月13日起暂停上市。根据决定书,公司被甘肃证监局立案调查事项“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公司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更新后的恢复上市资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公司能否恢复上市进行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最终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能否恢复上市的决定。

3.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四、备查文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格调大厦205博专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8 www.hubochenlawyerste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