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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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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泰永长征: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27   证券简称:泰永长征   公告编号:2020-070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泰永长征”)于2020年10月26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园集团”)的告知函,称其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7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长园集团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长园集团主动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了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追溯调整。公司董事徐成斌时任长园集团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能勤勉尽责,系对违法行为负责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徐成斌在完善长园集团内控采取了适当措施并在公司向监管部门主动报告中发挥了作用,依法可作为从轻情节。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

1、对长园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2、对徐成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本次行政处罚不涉及公司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规范运作造成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10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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