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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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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东网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175   股票简称:ST东网   公告编号:2020-080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桂证调查字201904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8)。

2020年11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桂处罚字[2020]6号),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近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6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

当事人: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网络),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彭敏,女,1978年10月出生,时任东方网络董事长,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

张群,男,1979年10月出生,东方网络董事长,总经理,住址:江苏省如皋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东方网络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8年8月9日至2019年7月10日,东方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民事诉讼9起,涉诉金额合计13,910.99万元。其中,2019年4月26日,东方网络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时,已经知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涉及5起诉讼案件,涉诉金额合计10,236.70万元,达到最近一期(2018)年度报告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项,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5条,东方网络上述重大诉讼事项已经达到应当及时披露的标准,而直至2019年8月8日,东方网络才在《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91)中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司法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文件材料、东方网络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事项,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彭敏在2018年4月9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担任东方网络董事长,其中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6月18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彭敏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群于2019年3月13日起担任东方网络总经理,2019年6月18日起担任董事长,其中2019年6月18日至7月8日期间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负责东方网络信息披露工作。任职期间,张群知悉东方网络存在重大诉讼事项,虽采取措施推动东方网络及时披露,但东方网络直至2019年8月8日才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其未组织东方网络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导致东方网络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是东方网络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拟决定:

1、对东方网络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彭敏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张群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联行号:302100011106,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公司董事会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高度重视内控建设,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代网络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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