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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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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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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九鼎集团: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7

证券代码:430719   证券简称:九鼎集团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 号)

收到日期:2021 年1 月29 日

生效日期:2021 年1 月28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九鼎集团)

吴刚,时任公司董事长

黄晓捷,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覃正宇,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蔡蕾,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吴强,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古志鹏,曾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信息披露违法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公告编号:2021-007

一、九鼎集团公开披露的2014 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情况九鼎集团于2014 年4 月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挂牌,于2014 年4 月23 日完成了2014 年第一次定向发行股票。此后,九鼎集团开始筹划2014 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以下简称第二次定向发行)。九鼎集团分别于2014 年6 月24 日、8 月8 日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公开披露《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上两份信息披露文件记载,九鼎集团于2014 年6 月2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九鼎集团于2014 年7 月8 日召开201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决定向九鼎集团控股股东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控股,实际控制人吴刚、黄晓捷、吴强、蔡蕾、覃正宇)等4 家单位,包含钱某荣、王某平、张某、易某、冯某(以下简称钱某荣等5 人)在内的11 名自然人定向发行股票573,833,519 股,发行价格3.92 元/股,募集资金22.5 亿元。第二次定向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人数合计173 人,未超过200 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 号)关于“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且发行后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 人的,证监会豁免核准”的规定,第二次定向发行不需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核准。第二次定向发行的股票于2014 年8 月11 日在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开转让。

二、九鼎集团2014 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

(一)九鼎控股与161 家单位、个人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不晩于2014 年6 月22 日,九鼎控股与161 家单位、个人分别签订了《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九鼎控股将其拟认购的九鼎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以《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款和股数分别转让给上述161 家单位、个人,同时约定九鼎控股“协调九鼎投资(现为九鼎集团,下同)的其他股东按照同样价格转让同样数量的九鼎投资

的股票给甲方(即161 家单位、个人)”,亦属于九鼎控股完成了股份转让义务。

(二)161 家单位、个人受让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所用资金安排

1.九鼎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接受161 家单位、个人转让九鼎集团关联企业基金份额,并通过九鼎控股将基金对价交付给161 家单位、个人,用以支付参与定向增发股票的资金上述161 家单位、个人均为九鼎集团关联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晚于2014 年6 月1 日,上述161 家单位、个人分别作为甲方,九鼎集团全资子公司拉萨昆吾九鼎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萨昆吾)作为乙方,九鼎集团作为丙方,三方签订了《出资份额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出资转让协议》)。《出资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嘉兴嘉泽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工业园区嘉乾九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夏启盛世九鼎医药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九鼎集团关联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份额,以约定价款转让给拉萨昆吾,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出资转让协议》签订后,不晩于2014 年6 月22 日,上述161 家单位、个人分别向拉萨昆吾、九鼎集团、九鼎控股发送了《出资份额转让款项支付通知函》,告知拉萨昆吾将《出资转让协议》约定的相应价款支付给九鼎控股,作为161 家单位、个人拟从九鼎控股受让九鼎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的预付款。2014 年7 月10 日至15 日,九鼎集团代拉萨昆吾将上述款项支付给九鼎控股。

2014 年8 月11 日至2015 年4 月16 日,九鼎控股陆续将根据《出资转让协议》代收的出资份额转让款支付给161 家单位、个人,用于支付受让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的价款。

2.九鼎控股出资并安排五个账户接受九鼎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并在五个账户将股票转让给真正的定向增发对象161 家单位、个人后收回定增出资2014 年6 月20 日,九鼎控股与钱某荣等5 人分别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钱某荣等5 人分别向九鼎控股借款390,000,000 元、375,250,000 元、325,250,250 元、222,871,500 元、304,568,750 元,借款用途全部为认购九鼎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借款协议》同时约定,在债权债务存续期间,九鼎控股有权随时要求钱某荣等5 人将其所认购的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按照发行价格,转让给九鼎控股或九鼎控股指定的第三方,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借款,同时九鼎控股豁免相应借款利息。

同日,钱某荣等5 人向吴刚出具《委托书》,将其证券账户及拟分别认购的九鼎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委托吴刚管理,吴刚受托可进行“登录委托方证券账户”,“根据受托方指示进行买入、卖出操作及资金划转操作”等行为。2014 年7 月10 日至14 日,九鼎控股将上述款项转入钱某荣等5 人银行账户。

(三)相关单位、个人受让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吴刚等人的统一安排,钱某荣等5 人不早于2014 年7 月6 日认购九鼎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412,634,884 股。自2014 年8 月12 日至2015 年

4 月16 日期间,吴刚、古志鹏等人指使相关人员,具体操作“钱某荣”、“王某平”、“张某”、“易某”、“冯某”等5 个证券账户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钱某荣等5 人认购的九鼎集团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通过全国股转公司协议转让给161 家单位、个人。由于161 家单位、个人中存在代持有限合伙出资份额情况,实际受让上述股票的单位、个人总计173 家。实际受让股票数量332,631,522 股,成交金额1,254,706,400 元。在收到上述股票转让价款后,钱某荣等5 人将相关价款又转回九鼎控股。上述交易完成后,九鼎集团参与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的股东人数与原有股东人数合计335 名。

上述违法事实,有九鼎集团公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相关合同、委托书、财务凭证、银行资金流水、证券交易流水、工商登记资料、公司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电子邮件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九鼎集团在2014 年第二次定向发行股票过程中,故意隐瞒实际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股东数量,在《北京同创九鼎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等信息披露文件中进行虚假记载,从而达到规避监管的目的。九鼎集团还通过一系列安排与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第二次定向发行后的基金份额换股,导致第二次定向发行后九鼎集团的实际股东人数累计超过200 人,达到了335人,依法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九鼎集团仅按照第二次定向发行的表面形式(即表面上看,发行后股东人数未超过200 人)履行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备案程序。九鼎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即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的情形。

在上述违法行为中,九鼎集团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吴刚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九鼎集团董事、总经理黄晓捷,九鼎集团董事、副总经理覃正宇、蔡蕾、吴强,时任九鼎集团董事会秘书古志鹏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二、对吴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晓捷、覃正宇、古志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 万元的罚款。

四、对蔡蕾、吴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

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

□是 □否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诚恳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同时

切实做好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二)整改情况

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积极整改,全面完善公司的合规及信息

披露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7 号)

同创九鼎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1 月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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