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002235 证券简称:安妮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4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厦 调查字 202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具体信息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3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0-049)。 2021 年 3 月 1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督局(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 证监处罚字【2021】3 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内容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韩燕东先生、蒙欣先生、张杰先生、许志强先生、 李昌儒女士: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安妮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 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 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安妮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 年 3 月 2 日,安妮股份向深圳市智能时代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智能时代)、深圳市鹏程画面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程画面)、深圳市鑫港源 投资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源)收购了微梦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微梦想)51%股权。2015 年 3 月起微梦想纳入安妮股份财务报告合并范围。 2015 年 3 至 12 月期间,微梦想通过虚构交易,确认了来自卓某、季某涛、 彭某斌、赖某超、黄某、章某,刘某香等 7 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导致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营业收入 1065.96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876.22 万元,占安妮股份当期利润总额的 31.89%。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工商登记资料、协议、客户资料、财务数据及财 务资料、银行资金流水、询间笔录、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提 供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安妮股份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 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韩燕东作为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原实际控制人,其个人及其控制的智能 时代为微梦想财务造假提供了资金,参与了微梦想 2015 年虚构业务活动,是安 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蒙欣作为微梦想时任总经理,主持微梦想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其名下及其 配偶陈某曼名下银行账户参与了微梦想财务造假资金循环,并为微梦想财务造假 提供了部分资金,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张杰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未能组织安妮股份对微梦想采取 必要、有效的管控,且作为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公司 2015 年年 度报告中签字,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 许志强作为安妮股份时任财务总监,未能保证安妮股份财务报告的真实、准 确、完整,且作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在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中签字,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李昌儒作为安妮股份时任监事,就职于公司内审部,在 2015 年 3 月安妮股 份收购梦想后即担任微梦想监事,主要职责包括对微梦想财务事项的真实、准确、 合法合规进行监察。其在审议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报告的监事会上投赞成票, 并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没有证据表明其已勤勉尽责,是安妮股份 2015 年年度 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你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安妮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韩燕东、蒙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3.对张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4.对许志强给予警告,并处以 6 万元罚款; 5.对李昌儒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韩燕东、蒙欣违法情节严重,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 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七项、第四条、第五条、 第六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韩燕东、蒙欣分别采取 3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起,在 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 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就我局对你们实施的行 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 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 到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 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总经理张杰、时任财务总监许志强、时任监事李 昌儒未参与微梦想 2015 年虚构业务活动。韩燕东作为微梦想时任董事及收购前 原实际控制人,蒙欣作为总经理,主持微梦想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作为直接责 任人,二人为完成业绩承诺,组织参与了微梦想 2015 年虚构业务活动,是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行为的主要直接责任人员。 3、韩燕东及蒙欣已于 2017 年度离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对其二人的处罚及市场禁入不会对公司造成影响。 4、公司已于前期对收购微梦想形成的商誉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收购微梦 想的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未来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公司及相关人员如有进行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公 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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