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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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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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12 证券简称:*ST 邦讯 公告编号:2021-108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 于2020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 查通知书》(编号:京调查字20064、20065、20066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及实 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立案调查。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 《关于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67)。
2021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张庆文、戴芙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44 号)(以下 简称“告知书”)。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张庆文、戴芙蓉: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讯技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邦讯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 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7 年至 2018 年,邦讯技术及其控股子公司北京点翼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点翼科技)、汇金讯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讯通)、厦门海纳通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通),关联企业中富汇股权投资(厦门)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中富汇),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事项,具体如下: 1.2017 年 6 月 11 日、2018 年 1 月 31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实际控 制的中基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基汇)向杨志英借款 8000 万元、2000 万元(以下简称向杨志英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2.2018 年 8 月 30 日,就向杨志英借款事项,在控股股东还款 1000 万元后,邦讯 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为剩余借款 9000 万元及利息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3.2018 年 1 月 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钟绪强借款 20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 4.2018 年 1 月 29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洪 世通借款 2000 万元提供担保。 5.2018 年 5 月 15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向陈金满借款 1500 万元提供 连带责任保证;同时,邦讯技术控股子公司汇金讯通、关联企业中富汇亦为该笔 1500 万元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6.2018 年 7 月 2 日,邦讯技术为控股股东张庆文及其一致行动人戴芙蓉向陈 亚评借款 1000 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 证明。 根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 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6]32 号、[2017]18 号,以下简称《半 年报格式准则》)第三十九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以下简称《年报格式 准则》)第四十一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 定,邦讯技术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情况。邦讯技术未在 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对外担保事项,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2019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1 月,杨志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一中院)起 诉,要求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对其借款 9000 万元本 金及利息承担担保责任(以下简称担保相关诉讼)。2019 年 4 月 1 日,上海市一中 院对邦讯技术及其子公司汇金讯通、点翼科技、海纳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根 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2019 年 5 月 30 日公告送达期满。该诉讼案涉 金额约占邦讯技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2.26 亿元的 39.82%,参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规定,该诉讼对公司具 有重大影响。迟至 2020 年 4 月 23 日,邦讯技术披露该担保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在案 证明。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担保相关诉讼事项。依据《半年 报格式准则》第三十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 2019 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担保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 遗漏,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三、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17 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邦讯技术归 还天府银行借款本金 99,993,365.26 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律师 费等,张庆文、戴芙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下简称借贷相关诉讼)。该诉讼案涉 本金金额约占邦讯技术 2018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 2.26 亿元的 44.25%,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1.1.1 规定,该诉讼对公 司具有重大影响。迟至 2020 年 10 月 19 日,邦讯技术披露该借贷相关诉讼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法院判决、相关合同、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 等证据在案证明。 根据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项、《信披办法》第三十条 第二款第十项等规定,邦讯技术应及时披露上述借贷相关诉依据《年报格式准则》 第三十六条、《信披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等规定,邦讯技术未在 2019 年年 度报告中披露上述借贷相关重大诉讼事项,所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邦讯技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庆文,实际控制人戴芙蓉,二人决策上述 对外担保事项,并且在知悉发生上述对外担保、重大诉讼事项时,向邦讯技术隐 瞒、不告知相关事实,导致邦讯技术在相关定期报告中遗漏披露案涉重大事项,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情形。 张庆文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戴芙蓉作为时任公司副董事长(2018 年 7 月卸任)、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均签署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 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2019 年年度 报告,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是邦讯技术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关于邦讯技术 2017 年半年度报告、2017 年年度报告、2018 年半年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2019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 控制人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30 万元罚款。 关于邦讯技术 2019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处以 19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2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70 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处以 17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1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60 万元罚款。
综上所述,关于上述违法行为,我局拟决定: 一、对邦讯技术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130 万元罚款; 二、对张庆文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28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 计处以 18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戴芙蓉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260 万元罚款,其中作为实际控制人合 计处以 170 万元罚款,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合计处以 9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情形,公司判断上述告知书涉及的信 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0.5.1 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 第五条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将继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业务。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 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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