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871450 证券简称:ST 乐美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 号
收到日期:2022 年 5 月 19 日
生效日期:2022 年 5 月 11 日
作出主体: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行政处罚
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
姓名/名称 类别 具体任职/关联关系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公司或其子公司
胡信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
张国华 董监高 时任董事会秘书
涉嫌违法违规事项类别:
披露虚假的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专项说明、披露虚假的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法违规事实: 1、披露虚假的 2020 年年度审计报告及相关专项说明 ST 乐美在未聘请相关审计机构开展 2020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的情况 下,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虚假的《关于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财务报告无法表示意见的专项说明》。在同日披露的 2020 年年度报告中,记载了 虚假的审计报告。 2、披露虚假的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召开及决议情况 ST 乐美在未实际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未形成相关决议 的情况下,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披露了虚假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 议公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二)处罚/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广西证监局决定: 一、对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二、对胡信和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国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无 (三)存在因本次处罚/处理而被终止挂牌的风险。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公司后续将根据《处罚决定书》中关于复议和诉讼的相关程序要求,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备查文件目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 号
乐美电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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