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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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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动态

证监会依法对4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赵敏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作出处罚,对其处以60万元罚款;依法对朱益宇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作出处罚,没收其违法所得5,437,096.78元,并处以5,437,096.78元罚款,同时对其采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依法对天一世纪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作出处罚,责令天一世纪改正,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方洁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江西证监局依法对赵海月及周勇、赵平等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买卖股票案作出处罚,对赵海月未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周勇、赵平、赵海月限制期内买卖股票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共计503万元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证监会及相关证监局网站)

上述案件中,赵敏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其父亲赵某毅证券账户,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朱益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用其配偶许某媛证券账户,违法持有、买卖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天一世纪公司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周勇、赵平为夫妻关系,赵海月为周勇和赵平之女,三人利用证券账户买入“昌九生化”,构成一致行动人,赵海月等三人合计买入“昌九生化”股票的数量达到“昌九生化”总股本的5%(赵海月账户的交易触及5%比例线)后未按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存在限制期内交易“昌九生化”股票的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证监会始终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理念,不断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严肃惩办各类违法主体,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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