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胡博晨律师网 >法律知识 >股市动态

律师介绍

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格调大厦205博专律师事务所

股市动态

证监会发布《〈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

  为落实新《证券法》,证监会前期发布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52号)。为了做好相关配套工作,方便从事信息技术系统服务业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开展备案工作,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第九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6号》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科技监管类第1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适用意见对第九条“重要信息系统”等主要概念的内涵及相关适用情形予以明确,进一步厘清了需向我会备案的机构范围。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对涉及备案程序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从备案系统、备案类型、备案程序、备案材料等方面作了详尽阐述,确保备案工作的可操作性。

  目前,证监会相关备案信息采集系统已上线运行,全程支持在线办理备案。下一步,我会将依法开展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备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格调大厦205博专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8 www.hubochenlawyerste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