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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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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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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公告

*ST力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777   证券简称:*ST力帆   公告编号:临2020-106 

债券代码:136291 债券简称:16力帆02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及特别风险提示:

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力帆控股”)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的通知,其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因力帆控股、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 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 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被立案调查情况

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力帆控股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的通知,其于2020年10月12日、13日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调查通知书》(编号分别为:渝证调查字2020096号、渝证调查字2020097号、渝证调查字2020098号、渝证调查字2020099号、渝证调查字2020100号),因力帆控股、尹明善、陈巧凤、尹喜地、尹索微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对其立案调查。

力帆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47.08%的股份。尹明善先生、陈巧凤女士、尹喜地先生、尹索微女士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以上四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0.49%的股份;以上四人通过持有力帆控股的股份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共计47.08%。

二、风险提示

(一)本次立案调查事项系针对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调查,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无关,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产生影响。

(二)公司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4.3.1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即使公司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但公司后续经营和财务指标如果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公司股票仍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的风险。

在立案调查期间,管理人及公司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管理人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鉴于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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