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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及银行的应对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于1月9日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下文称为《1.9规定》),从而使因证券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人要求虚假陈述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有了依据,并为投资人起诉造假的上市公司提供便利。《1.9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第一个具有系统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填补了我国现行证券立法和商事审判适用法律的空白。

《1.9规定》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一、《1.9规定》主要内容

《1.9规定》调整和适用范围是证券市场(包括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上因虚假陈述行为引发的侵权民事赔偿法律关系。《1.9规定》属于侵权行为法范畴,其调整的民事赔偿法律关系是因财产权益被虚假陈述侵害而产生。该法律关系包含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被侵害的投资人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因果关系、虚假陈述 行为人的归责、赔偿范围和损失计算诸多法律问题。

(一)关于投资人的起诉

1、起诉条件

《1.9规定》第6条规定投资人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均可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

2、诉讼时效

根据《1.9规定》第5条和《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投资人对虚假陈述人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1.9规定》还就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作了详细规定。

3、证据

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除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以外,还须身份证明文件。其目的是基于投资人必须证明确因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而提起诉讼,而将以他人名义开户的不法行为人排除在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之外。

4、诉讼方式

《1.9规定》第12条规定,证券投资人可以选择单独诉讼或者共同诉讼方式提起诉讼。

《1.9规定》所规定的共同诉讼是原告人数固定的代表人诉讼方式,即原告人数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确定。

(二)虚假陈述的认定

《1.9规定》第17条对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定义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根据此定义,虚假陈述应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四种。

(三)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1、被告的种类

根据《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1.9规定》第7条列举了可以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的几大种类,主要包括:(1)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2)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3)证券承销商;(4)证券上市推荐人;(5)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6)上述(2)、(3)、(4)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5)项中直接责任人;(7)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2、因果关系的认定

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这是认定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1.9规定》按照我国民法的侵权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参考国外普遍采用的市场欺诈理论和信赖推定原则,在《1.9规定》第18条和第19条对因果关系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2)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3)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3、免责事由

如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可以由此免责或者部分免责:(1)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经卖出证券;(2)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3)明知虚假陈述存在而进行的投资;(4)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5)属于恶意投资、操纵证券价格的。

另外,被告还可以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作为免责事由。

4、归责原则

(1)无过错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13条、第63条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第17条之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这些被告证明投资人存在《1.9规定》第19条关于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事由,或者投资人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等,他们应当对与其有因果关系的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过错推定

《1.9规定》对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

(3)过错责任

《1.9规定》对上述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确立为过错责任。这些机构或者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造成投资人的损失。

(四)损失认定

《1.9规定》按照民法关于侵权赔偿的一般原则,在排除投资人因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造成的亏损的基础上,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发行市场导致投资人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二、银行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1.9规定》的颁布,标志着涉及虚假陈述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得到健全并走向法治。笔者认为,就银行而言,《1.9规定》第7条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被告范围的规定对银行影响重大。根据《1.9规定》第7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及其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均可因虚假陈述行为而成为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如果这些虚假陈述行为人被卷入虚假陈述证券民事纠纷中,将有可能影响到银行的信贷资金安全,而且银行对个别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贷款存量金额可能比较大,一旦这些贷款存量出现问题,银行工作有可能陷入被动。因此,银行有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加强对上市公司贷款融资的风险意识。相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上市公司一般具有效益相对较好、财务公开、透明等优点。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加大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并采取了一些措施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加重了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须承担的法律和社会责任。尽管如此,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大案仍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公信力。因此,银行对上市公司发放贷款时,一定要破除盲目乐观意识,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2、授信及贷款评审中加强对上市公司会计报表等资料的审查。从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造假被揭露的事实可看出,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并非无懈可击,银行完全有能力从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中发现有关虚假陈述的问题。因此,在对上市公司进行的授信及贷款评审工作中,要加强对上市公司提供的会计资料等资料的分析,识别和判断其中的虚假陈述,并判断其性质、严重程度、被行政部门处罚的可能性,进而预测可能对银行融资的影响程度,防患于未然。

3、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作为一个主体来评审,实行统一授信。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1)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间的关联交易比较普遍。目前以国有机构控股的上市公司在证券市场上仍占很大比例。这些上市公司有一些共同的特点,如国有控股公司与上市公司原本是一家企业,主业资产上市后剩下的存续部分留在控股公司,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或明或暗地保留了多通道的关联。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十分普遍,使得银行判断上市公司或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经营状况时常常出现失误。

(2)控股股东蚕食上市公司的现象比较严重。虽然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由于上市公司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公司治理结构方面的原因,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蚕食上市公司的现象十分普遍。

(3)从民事责任角度看,上市公司与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完全有可能对同一虚假陈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这两类主体是虚假陈述的主要操纵者和炮制者,因此,《1.9规定》第21条和第22条确立了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证券投资人因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虚假陈述导致经济损失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不能因其无过错而免责。因此,一旦投资人对它们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它们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非常大,这势必影响银行的债权利益。

4、加强对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资使用情况的监控。上市公司公开发布的信息中,筹资目的也常常会出现虚假。在此情况下,银行要重视上市公司从证券市场融资的监控,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筹资目的出现于所发布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时,要及时引起注意,并考虑银行对上市公司所贷款的安全。

5、及时采取资产保全措施。如发生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对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起诉的,银行要考虑立即采取相应的资产保全措施。根据《1.9规定》第5条和第6条之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的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所作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作出的刑事裁判文书均可作为投资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依据。倘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因虚假陈述而卷入民事赔偿诉讼,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经营和管理势必受到影响甚至出现财务危机。因此,银行应当密切关注有关行政机构发布的行政处罚和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及时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

另外,对已有相对确凿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涉嫌虚假陈述且可能对投资人造成损失时,银行要果断采取措施实施信贷退出或清收,不要等到投资人满足《1.9规定》所规定的起诉要件对上市公司提起诉讼后才采取应对措施,以防止陷入被动并影响贷款的退出或清收。

6、密切关注目前悬而未决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进展情况。随着《1.9规定》的实施,目前法院受理的众多悬而未决的虚假陈述案很可能作出有利于投资人的判决。对投资人来说,这是一个重大利好,但对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来说,则可能意味着败诉和对外巨额赔偿,这势必影响到银行对有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的权益。因此,银行有必要在《1.9规定》施行前后及时对有关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的资产保全措施,密切关注有关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进展情况,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的贷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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