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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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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张桂兰、陈国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民申46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张桂兰,女,195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欣(系张桂兰之女),住天津市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玉学,天津市河东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国庆,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博晨,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茂坤,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浩成置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容彩里82-101-104号。经营者:闫利培,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再审申请人张桂兰因与被申请人陈国庆、一审第三人天津市河北区浩成置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民终632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桂兰申请再审称,(一)陈国庆坚持办理委托公证构成履行合同的根本违约。(二)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原判决关于“陈国庆曾明确向张桂兰表示可以直接将房屋过户到陈国庆名下,不再坚持进行公证,对此张桂兰仍拒绝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认定严重错误,缺乏相关证据证明。(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张桂兰作为守约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张桂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申请再审。陈国庆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张桂兰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桂兰、陈国庆、天津市河北区浩成置家房屋信息咨询服务部三方签订的《浩成置家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约履行。合同中关于公证问题约定不明确,双方由此产生争议,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方式履行。张桂兰曾于2016年8月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张桂兰申请再审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桂兰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善川

代理审判员: 张 昕

代理审判员: 李 超

二O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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