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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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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民法总则》对监护问题首次进行了专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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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发表于2017年8月26日《今晚报》第5版

今晚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即将于10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这一日期的日益临近,有关这部民法典总则的一些话题、内容仍为众多法律界人士津津乐道。

坚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潘强

《民法总则》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对监护问题首次进行了专章规定,确立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该原则贯穿监护规定的始终。

监护,通俗讲就是对未成年人和行为不能自理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管理和保护。例如《民法总则》第31条第2款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不论是在指定监护人还是在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都应当以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为原则,不得做出损害被监护人利益的行为。2015年上海法院审理了全国首例代孕引发的监护纠纷案。该案虽然被监护人系代孕并借腹出生,与母亲没有血缘关系,但最终审理结果仍将监护人确定为其母亲而非其祖父母,上海法院认为与其母亲生活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健康成长。这就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具体体现。

监护人的责任在于将被监护人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立法的目的是为了止损,是使得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得到合法保护,让监护人在明确的立法规定之下尽职尽责,这便是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老年人可预先选定监护人

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胡博晨

民法理论中,对于监护制度有法定监护与意定监护之分,对于法定监护制度,我国早在《民法通则》中就有相关规定,但对于意定监护方面却较少相关内容。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第33条则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这对于我国民事立法可以说是一种重大突破与创新。

在此规定下,在老年人意识清楚的情况下,对于监护人可以预先选定。而监护人既可是亲友,也可是社会保障机构。而对于监护的内容,这其中包括监护的设立与否、监护的人选、财产管理以及日常生活、就医等也都将由当事人自己决定,并以协议的形式确定下来,防止出现无人监护的情况发生。在老年人丧失行为能力后,可以得到应有的生活保障。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考虑老年人的自我意愿,这对于应对我国老龄化问题来讲,可以说是一项人性化的创新。

个人信息权利受民法保护

蓟州区人民检察院监所监察科 于长泽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成为一种重要“资源”,个人信息的保护逐步上升为社会热点,近年来不断发生跨国电信诈骗案、倒卖个人信息案,致使普通老百姓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山东省考生徐玉玉遭遇电信诈骗而突然身故的事件,更是引起全民关注,再次把个人信息保护推向了一个高潮。针对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频发的现状,显示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保护非常重要。个人信息权利是公民在现代社会当中享有的重要权利,仅仅依靠“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并不足以起到相应作用。“个人信息保护”应该作为民事权利,上升到民法保护的高度,从民法角度破解电信诈骗、网络诈骗难题。

此次民法总则的制定适应时代要求、回应社会热点,对此专门做了针对性规定。《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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