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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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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受让人因受欺诈可请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第三人知道转让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主要是通过查询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章程进行确认,因此只要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不论其是否实际出资、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均应承认其股东地位,只是这种股东享有的权利受到限制。

我国《公司法》对于出资瑕疵的股东规定了相应的出资违约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而不是否认其股东资格。股权转让人存在出资瑕疵的情况下,仍然具有股东资格,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因为受到欺诈或者胁迫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有权请求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不知转让人出资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股权受让人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

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隐瞒出资瑕疵的事实,受让人并不知道出资瑕疵的事实,并因此而受让股份,则受让人有权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合同;如果受让人考虑到公司经营前景较好,不愿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应当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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