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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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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证券虚假陈述】:股民应及时起诉,以及委托律师办理的优势

近年来,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案件屡见不鲜,证监会重拳出击,加强监管力度,使股民因上市公司违法行为遭受损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分别对股民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侵害时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以及可以享受哪些赔偿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

那么受损的股民为什么要及时起诉呢?

最显而易见的答案就是,虚假陈述行为人要对其虚假陈述行为负责,那么承担责任必然会对受损股民进行赔偿,如果虚假陈述行为人的财产足够担负所有受损股民的损失还好,如若不然,那么首批索赔的股民和二批索赔的股民其所受损失可能获赔的程度就有所不同了。

第二个问题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规定》在第五条中明确了投资人可以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民事索赔的诉讼时效期间,那么投资人超过上述期间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诉讼会有怎么样的不利影响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分别在第188条、192条对诉讼时效期间以及超过诉讼时效的后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是说投资人丧失了胜诉权。

那么,为什么委托律师代为办理更好呢?

首先,案涉时间较长,一般会经历12-15个月的时间,而且异地起诉,索赔所耗精力较大;律师办理经验丰富,对案件进程有准确的把控;律师经过严格的考试与专业的培训,具有丰富的索赔知识。

其次,虽然《规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具体问题的适用方面该如何理解,又是一大难题,比如:揭露日、更正日如何确定的问题,是以公司发布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为准,还是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为准?再比如:该案件是否应该考虑系统性风险的影响,虚假陈述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等等,都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深入剖析,据理力争才能达到符合受害人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最后,胡博晨律师提醒广大投资者不要盲目的等待审理结果出来后再起诉,有可能超过了诉讼时效;也不要担心诉讼时间长或者此案件还没有获赔案例而丧失维权信心。如果有什么困惑或者不知道该准备哪些诉讼证据的时候,建议您及时联系律师咨询相关事宜,以便更好的保护自身的权益免受更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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