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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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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浅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的证券市场也日益成熟,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所引发的社会讨论也显示出了我国现阶段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随着2002年的司法解释出台,越来越多的虚假陈述案例出现。证券市场虚假陈述问题往往关系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社会影响恶劣。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部分展开探讨:虚假陈述的概述、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完善化建议等五个方面来讨论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一、虚假陈述的概述

  (一)虚假陈述的概念

  虚假陈述是指主观上故意或失误做出与实际事实不相符合的表示,以致相对人基于此错误表示做出一些违背本意的行为。本文中的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上的虚假陈述,可以分为广义的概念或狭义的概念。狭义的概念是指有披露信息义务的人故意违反证券法或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证券公开发行或公开的市场交易的过程中,对影响交易相对人做出投资决定的重大事件问题上,做出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等行为,损害了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广义上的概念主要是指在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过程中,除了披露信息义务人以外,还包括没有信息披露义务但是对证券市场活动有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或法人,违反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在提交或应该公布的披露文件中做出违背或隐藏事实的记载。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通知》以及2003年《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诺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证券市场上发生的虚假陈述行为,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做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英美法系中, 证券市场的虚假陈述被称之为misrepresentation,结合证券发行活动中的“路演”程序,“虚假陈述”在英美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是指由一个证券发行人通过公布原本应由法律保障真实的披露文件或者某种语言或行为做出的表示,这一表示是与事实不相符的一种表示,尤其特殊的是,当事人的主观上是否故意为之与是否构成虚假陈述事实没有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可能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才造成虚假陈述这一违法行为的,甚至有可能是毫无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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