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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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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

四、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

  (一)借鉴外国制度过程中应注意本国的现实

  联系上文所说的不足之处,我国需要借鉴外国制度,但是特殊矛盾特殊对待,我国的证券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的上升期,会有很多问题集中爆发,借鉴同时应当注意几点本国的实际情况。

  首先,我国的证券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理论研究不够充分,相关配套法律不健全,法律真空还很多。在借鉴的过程中,可以理论研究与实际操作同时并行。在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上存在很多不足。

  其次,证券监管机制不合理,过于侧重行政,而忽视了市场机制。在借鉴英美国国家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其市场机制比较成熟,所以有些制度并不适合完全套用,应当做出适度的修改,予以消化吸收。中国公司本身自理结构就不尽完善,所以在立法上应当适当弥补一些这个方面的缺陷。

  最后,中国现阶段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比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严格, 对中介机构的监督内容注重资格认定而忽视执业质量的监督。在以后的改革中,可以把这个当成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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