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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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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关于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完善化思路

五、关于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完善化思路

  首先,现阶段中国国情是不适合完全采用西方的集团诉讼制度,就应当适当的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使其达到预期的效果。我国代表人诉讼应当适当扩大适用范围,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只有经过预先登记的诉讼人才可以加入到代表人诉讼当中,应当扩大到凡符合要求的诉讼人均可以加入到诉讼中。预先登记授权的人才可以参加诉讼,这是不合理的,我国幅员辽阔,投资者极为分散,一一要求登记,这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浪费。采用默认的方式,使得法院判决对所有符合标准的人具有直接适用力。

  其次,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赔偿的计算上,我国只对实际损失予以赔偿,计算方法上也不同于美国法中的基本损失和附加损失的计算,总的来说,我国的投资者在获得民事责任赔偿上市不充分赔偿。同时我国也没有惩罚性赔偿,对违法上市公司的警告作用有限,违法成本太低了。

  再次,可以设立证券民事责任仲裁制度,仲裁相比诉讼有着节约时间、自由度大、一裁终裁等优点,由上文可知,我国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要先由行政部门认定或法院判决后才可以起诉,过程冗长,很多受损失的投资者便会在过程中放弃,采用仲裁制度可以有效地缓解法院的压力,同时给与投资者方便。

  最后,设立投资者保护基金救济制度。保护基金制度主要目的在于在投资者起诉的过程中给予其支持,单个或小众的投资者力量有限,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专业性很强,耗时较长,基金协会可以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结束语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是一个社会上的热门话题,本文只是对我国目前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初步探讨,但是限于篇幅和能力,文章在深度和广度上远远不够,诸多地方只能一笔带过。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依然处于行政化管辖多于市场机制调节,重刑事、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确忽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民事责任在利用得当的时候是可以充分发挥补偿损失的作用的。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加大民事责任的比重,健全民事责任制度,以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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