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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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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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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诉讼费计算方法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当缴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诉讼费计算,是按照索赔比例进行阶梯收取的,根据我国2007年实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具体可能存在的情形为:

1.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但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因为影响重大,一般不适用此程序) 


案件审理结束后,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需要注意的事项: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如果不按时缴纳,视为原告撤诉。)

2.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理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并非每个程序都会发生,如果产生,那么由提起该程序的一方预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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