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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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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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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股民维权报告书(1990-2011)》(一)

《股民维权报告书(1990-2011)》

 

 

 

1、第一部分:股民维权调查

 

2、第二部分:维权报告案例回顾

 

2.1

 

(略)

 

 

 

2.2、维权案例包括:

 

2.2.1/2.2.4、涉及上市公司/其他的维权情况

 

首先,应当确定股民维权是指证券市场中因违约或侵权引起的民事赔偿诉讼,而有关刑事诉讼案件或行政处罚行为,不在此列。

 

故股民维权大体包括: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操纵股价民事赔偿诉讼、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权证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短线交易维权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原始股维权诉讼、法人股隐名股东确权诉讼、违规销售的境外理财产品之中国投资者民事维权诉讼、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时债权人维权诉讼、证券咨询纠纷维权诉讼、股票软件纠纷维权诉讼、券商研报纠纷维权诉讼等十几大类。

 

本报告统计时段定为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至20111231日。

 

中国证券市场形成后,证券法律法规逐步得到完善,标志性的法律法规为1993年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法》和1998年的《证券法》。同时,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推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人利用法律和监管上的疏漏,发生了一系列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影响了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

 

在这种情形下,200211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由此,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制度得到初步确立,投资者可以依法对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因而,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为首案的证券民事赔偿诉讼也进入了操作实施阶段,2004年,通过上海律协,律师编

 

写出台了《投资者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律师代理业务操作指引》。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布了两个司法解释,完善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即《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部分涉及,2007年),并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证券虚假信息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的案由。

 

2005年《证券法》修订为契机,开始探索内幕交易、操纵股价的法律规制,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试行了《内幕交易认定办法》,《证券市场操纵价格认定办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中增设了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获取内幕信息以外其他未公开信息行为即老鼠仓行为的条款。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形成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讨论稿)》。

 

20117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规定在推定内幕交易成立的情形下,如果当事人提出的相反证据能够排除其交易活动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可不认定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

 

20122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的部分,是这样表述的:“各级人民法院要从保护证券期货市场投资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出发,积极研究和妥善审理因证券机构、上市公司、投资机构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上市、虚假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案件,消除危害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要妥善审理公司股票债券交易纠纷、国债交易纠纷、企业债券发行纠纷、证券代销和包销协议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期货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保障证券期货等交易的安全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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