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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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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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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股民维权报告书(1990-2011)》(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

4)基金份额持有人维权诉讼/仲裁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已形成包括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交易所交易基金在内的相对完整的市场,而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核心,也形成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体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经理的种种不作为或损害基民权益的违约或侵害行为,仍令人关注,而更需关注的是,基民维权的司法救济与社会监督却非常有限,在困难中前行的基民维权显得非常困难与辛苦,基民维权案件从2004年《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前后至今,可统计的仅寥寥几起单体4案。

 

所谓“老鼠仓”行为(Rat Trading),是指违法者在用公有资金在拉升股价之前,先利用自己或相关亲友、关系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一定高位后让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的行为。2009228日,针对基金经理等的“老鼠仓”行为,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中,增设180条第四款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该罪最高可被处于10年有期徒刑。同时,全国人大着手开始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最高人民法院亦着手起草涉“老鼠仓”行为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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