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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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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五粮液受损股民征集令

证监会“调查门”事件曝光,将五粮液[27.41 4.06%]推向舆论风口浪尖。对于这个国内知名绩优蓝筹、白酒上市公司,将面临是一场来自全国各地股民维权索赔行动。一旦此案正式被法院受理,其原告人数与索赔金额将有可能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第一大案——东方电子[5.55 2.02%]案一争高下。

或成为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

从2001年银广夏案、亿安科技案维权以来,证券民事赔偿取得了相当大进展。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大约有10000名投资者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原告,涉及起诉标约在8-9亿元。

若将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涉案标额进行排序,东方电子案以4.42亿元位居榜首,其次依此为银广夏案、科龙电器案、生态农业案、大庆联谊案、杭萧钢构[10.04 -2.33%]案。据悉,当年东方电子总股本为9.78亿股,涉案原告有6989人。在股改完成后,其实际控制人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仅持有2.37亿股,占总股本24.29%。根据起诉前2002年12月31日统计,其股东户数为27.24万户,每户平均持有3369.72股。

那么,若投资者对五粮液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其是否会成为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呢?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律师表示,“我们预测,此次规模与范围可能非常之大,涉讼金额与原告人数亦可能达到空前。一旦此案正式被法院受理,该案有可能进入中国证券民事赔偿七大案之列,甚至可能成为证券民事赔偿第一大案。”

统计显示,五粮液目前位列深市总市值排行榜榜眼,其总股本为38亿(全部可流通)。其中,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持有21.28亿股,占总股本56.07%。根据统计,2009年6月30日股东户数为47.77万户,每户平均持有7946.31股。“从以上方面分析,其与东方电子案略有差异。但总体上,五粮液各项指标均高于东方电子。”宋一欣律师称。

涉嫌偷漏税≠虚假陈述

按现在情况看,五粮液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应该没有多少悬念。那么,其关联方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与五粮液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否也将会受到处罚?其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否也将同时受罚?另外,现董事长唐桥和其他高管,前董事长王国春等是不是也将同时受罚,甚至受到刑事制裁,也值得密切关注。“之前科龙电器案中,有过高管被刑事制裁先例。而在东方电子、银广夏、生态农业案中,也有高管锒铛入狱事例。”宋一欣律师称。

对于公司涉嫌偷漏税事由,目前投资者比较关注。除虚假陈述之外,五粮液是否有偷漏税行为,有专业人士认为,应该将此纳入虚假陈述范围。但宋一欣律师预计,监管机构不大会把其纳入虚假陈述范畴。“中国证监会已通报了关于该公司涉嫌证券法违规基本内容,而偷漏税问题不属于证券法调整范畴。即便有税务问题,处罚可能只是税务机关作出。但鉴于地方税务机关因素,是否处罚亦未可知。另外,其也不是中国证监会虚假陈述行政处罚内容。”宋一欣律师称,“当然,这样一来,股民索赔案件原告范围窄了许多。”

对于受损投资者来说,诉讼所获得实际补偿甚为关键。对于此次诉讼可能获赔方式,宋一欣律师预计,鉴于其涉讼金额可能太大,且控股股东有满足股票方式支付条件,股民向五粮液公司提供索赔,解决办法有可能不是用现金,而是用股票支付。“在之前证券索赔案中,排位居前东方电子和银广夏案,都是用股票对受损股民进行补偿。这一做法可能为五粮液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所仿效。”

各地受损股民揭竿而起

据了解,五粮液“东窗事发”,继北京、上海股民欲状告其虚假陈述后,广州、深圳等地股民亦揭竿而起,掀起南方地区诉讼风暴。他们通过网络等渠道联络更多股民,甚至建立“五粮液受损股民维权QQ群”,欲团结更多股民集体状告五粮液。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0.34 0.00%]表示,近一个月来,该所已接受近100名五粮液受损股民咨询或委托,索赔金额逾百万元。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亦透露,该所已登记欲起诉投资者有十多位,索赔金额高达100多万。

郑名伟律师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案件若干规定》规定,因五粮液虚假陈述行为将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可以索赔因虚假陈述行为导致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

“符合五粮液案起诉条件的投资者为2006年8月9日至2009年9月9日买入该股票,并在2009年9月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根据司法解释,五粮液案管辖法院应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宋一欣律师称。“在五粮液事件中,其虚假陈述实施日应为2006年8月9日,即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则为2009年9月9日即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在过去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中,原被告之间的虚假陈述揭露日之争,往往成为法庭争论焦点。不过,此次五粮液民事诉讼案中,当公司公告遭证监会立案调查后,股价随即大跌。我们判断,此处争议应当不大。”

另外,有股民担心,因担心卖出五粮液股票导致诉讼权丧失,而不得不被动持有,刘国华律师指出,目前五粮液虚假陈述事实已被揭露,目前卖出股票并不影响对五粮液索赔,股民完全可以根据自己判断进行买卖。

倡议筹组原告律师协作团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未来五粮液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涉讼规模与标的较大,案况较为复杂,原告人数及代理律师人数都较多,且遍布全国。为了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并基于加强有关原告律师之间合作、交流与协同,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北京杨兆全律师事务所杨兆全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律师、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与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等,共同倡议筹组松散的“五粮液民事赔偿案原告律师协作团”,并由宋一欣律师担任临时联系人。“这一协作团,仅是从事或准备从事五粮液民事赔偿案原告律师自愿组成的开放性、互助性、交流性、合作性联系平台,与原告投资者委托关系仍在各事务所内。”宋一欣律师称。

在此之前,东方电子案中,曾组成过“东方电子案和解集体谈判原告律师团”;科龙电器案中,也组成过“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全国律师维权团”。最后结果是,两个律师团完满地完成了投资者交付委托任务,也有效配合了相关法院审理进程。宋一欣律师告诉记者,“我们考虑,在2010年年中适当时候,律师维权协作团召开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进一步深入研讨五粮液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事宜及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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