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胡博晨律师网 >法律知识 >律师动态

律师介绍

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格调大厦205博专律师事务所

律师动态

牛市第一妖股索赔案突然搁浅

件起因

■杭萧钢构公告信息误导性陈述导致股民损失

今年2月,杭萧钢构因一举拿下安哥拉300多亿元的海外大单,二级市场股价也借此“扬帆出海”,围绕300亿大单的真伪、履行进度及其公司遮遮掩掩的公告,杭萧钢构股价暴涨暴跌,并“荣膺”2007年第一妖股,其间散户损失惨重。今年5月杭州股民殷女士一纸诉状,将杭萧钢构告上法庭。据悉,殷女士4月18日以16元/股的价格买入4000股“杭萧钢构”。此后股价一路下跌。5月8日,殷以12.2元/股卖出这4000股,包含差额、手续费等损失15244.38元。殷以“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披露信息有误导性陈述,导致投资受损”为由,将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单银木、董事潘金水、总经理陆拥军、证券事务代表罗高峰4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244.38元,判令单银木等4人承担连带责任。5月25日,案件被杭州中院立案。案件的代理律师是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

6月20日,厉健代理的股民胡先生诉杭萧钢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也在杭州中院立案受理。6月24日,殷、胡二人向杭州中院提交申请,撤回对罗高峰的诉讼请求。但在立案后近半年,11月21日,杭州中院突然向殷、胡的代理律师厉健送达民事裁定书:案件中止诉讼。

律师态度

■诉讼障碍“考验律师和股民的想象力”

厉健提供的民事裁定书显示:杭州中院以“存在诉讼障碍”为由中止该案。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据悉,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件也已经提上日程,即将开庭审理,涉嫌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嫌疑人罗高峰等人今年6月被公安机关逮捕。该案件是否对民事赔偿案件造成影响?厉健分析,法院是以第(六)项“其他应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民事裁定书未适用《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条,可见,内幕交易一案尚未审结对本案并无实质影响。今年6月殷某曾向杭州中院提交申请撤回了对罗高峰的诉讼请求。对此,厉健表示,由于罗的家庭住址有变更,所以决定对罗高峰撤回诉讼请求,“为的就是让法院诉讼文书不存在无法送达的障碍,加速诉讼进程”。

究竟是什么“诉讼障碍”导致该案诉讼中止,厉健称“是在考验律师和股民的想象力”。

据记者了解,目前,杭萧钢构民事赔偿案代理投资者的律师有5位,分别是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陶雨生、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以及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其中,厉健、陈荣代理案件被杭州中院立案;而上海、北京、河北三地律师代理的案件虽然递交到杭州中院,但在9月初被通知暂停受理。

昨天,记者致电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陈荣。陈荣表示目前为止还没有接到中止诉讼的通知,但估计这类案件不会有“特例”存在,他代理的案件也不会幸免。陈荣曾于8月14日赴杭州中院办理相关事件,之后渺无音信,没有得到杭州中院的任何通知。

法院回应

■等待最高人民法院批复

昨天,对于中止诉讼的原因,杭州中院立案厅的一位工作人员解释说,在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杭萧案件如何审理,已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但至今未获得批复,故暂时中止了案件的受理和审理。

业内人士解释,中止诉讼,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由法院作出裁定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待中止诉讼的情形消失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审理程序,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加以恢复。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和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

据悉,该案诉讼时效截至2009年5月14日。厉健表示,杭萧钢构诉讼案件肯定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该案的搁浅也再次印证了证券民事赔偿案“审理难”。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格调大厦205博专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8 www.hubochenlawyerste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