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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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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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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新亿: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45  证券简称:*ST新亿  公告编号:2019-055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5月1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达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2019〕21号),于2019年11月1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9号),主要内容如下: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新亿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ST新亿、黄伟、李勇、陶维平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2019年2月25日,*ST新亿决定聘请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四川华信)作为其2018年年度报告审计机构。

2019年3月17日,四川华信审计项目组进场开展现场审计工作。

2019年4月26日,*ST新亿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

2019 年4 月27 日,*ST 新亿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原定于2019年4 月27 日披露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但公司原因,数据重新录入及校队需要时间,为谨慎起见,特将公司2018 年年报披露时间调整并确保2019 年4 月30 日发布”。

2019 年4 月29 日,黄伟负责组织实施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但截至2019 年4 月30 日,黄伟未能完成上述工作。

2019 年5 月6 日,公司监事李勇将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此会议表决票通过电子邮箱发给监事陶维平,表决事项第二项为《关于<公司201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在表决票上签字同意的监事有:李勇、陶维平,时间签为2019 年4 月30 日。

2019 年5 月9 日,公司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5 月22 日,公司披露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

涉案行为发生期间,*ST 新亿未聘任专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由黄伟实际履行。

上述违法事实,有*ST 新亿相关公告、定期或临时公告、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截图、电子邮件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ST 新亿未在2018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18 年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ST 新亿未在2019 会计年度第3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该行为违法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处罚”的行为。

黄伟作为*ST 新亿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且实际履行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相关职责,在*ST 新亿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 年第一季度报告事项中,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其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李勇、陶维平作为*ST 新亿监事、未在法定期限内审核年度报告。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对定期报告……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第三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会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7“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本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及其公告文稿;……”等规定,上市公司监事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年度报告审核。李勇、陶维平未勤勉尽责,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八条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ST 新亿给与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伟给与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的罚款;

三、对李勇、陶维平给与警告,并分别处以3 万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 号)第五条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ST 新亿、黄伟、李勇、陶维平实施的处罚决定,*ST 新亿、黄伟并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新疆亿路万源实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11 月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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