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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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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天宝: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简称:ST天宝   证券代码:002220   公告编号:2019-118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书》(连证调查字[2019]00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5月22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收到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6)。公司分别于2019年6月22日、7月23日、8月23日、9月24日、10月23日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披露了《关于立案调查事项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2019-074、2019-089、2019-104、2019-109)。

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以下简称“大连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大证监处罚字[2019] 2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黄作庆:

目前,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宝食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当事人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1、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5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8月25日,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作庆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创展”)签署《借款合同》,黄作庆向中泰创展借款2.5亿元。同日,天宝食品与中泰创展签署《第三方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天宝食品对上述《借款合同》为黄作庆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5亿元担保,

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76%,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2、天宝食品未按规定披露2亿元重大担保事项。

2016年11月16日,大连承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运投资”)、北京碧天财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天财富”)与黄作庆签署《借款及保证合同》,承运投资向碧天财富借款2亿元,黄作庆为上述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同日,碧天财富与天宝食品签署《保证合同》,天宝食品为上述《借款及保证合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7年11月16日,承运投资与碧天财富对上述借款事项签署《借款延期协议》。同日,天宝食品与碧天财富签署《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上述2亿元担保,占天宝食品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0.21%,属于重大担保事项。天宝食品未及时披露该重大担保事项,也未在2016年及2017年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直至2018年12月26日,才将该重大担保事项首次披露。

以上事实,有天宝食品工商登记资料、天宝食品相关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涉案相关合同、举报材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天宝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黄作庆作为天宝食品时任董事长、决策、实施了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并隐瞒、不告知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未能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属于应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天宝食品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二、对黄作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作出如下判断:上述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截至目前,公司与中泰创展控股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尚未最终判决,上述违规担保余额为6113.78万元;公司与北京碧天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的借贷纠纷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判令公司对上述债务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

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大连天宝绿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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