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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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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藏格控股: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8   证券简称:藏格控股   公告编号:2019-80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中证调查字2019035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情见2019年6月2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31)。

2019年11月2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以下简称“青海证监局”)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青证监处罚字[2019]1号)。详情见2019年11月26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8)。

2019年12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和《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违法事项认定

1、虚増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131,663,826.82元,虚增利润总额128,325,919.05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89%,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468,491,820.48元,虚增利润总额477,383,385.51元(含相关的其他收益),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9.90%。上述事项导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藏格控股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方式,虚增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2017年虚增预付账款240,788,270.93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3.11%和净资产的3.68%;2018年虚增应收账款4,710,000.00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0.05%和净资产的0.06%,虚增预付账款281,329,947.78元,占公司披露总资产的2.99%和净资产的3.59%。上述事项导致藏格控股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3、未按规定披露其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事项

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藏格控股控股股东西藏藏格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利用虚假贸易业务预付账款、钾肥销售业务应收账款非经营性占用藏格控股资金共计2,214,025,844.23元。其中,2018年1月至2019年4月,归还占用资金50,325,660.00元。截至2019年6月30日,占用资金余额为2,163,700,184.23元。藏格控股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1号)

青海证监局决定:

1、对肖永明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2、对吴卫东釆取3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2号)

青海证监局决定:

1、对藏格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2、对肖永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3、对吴卫东、刘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4、对曹邦俊、肖瑶、王聚宝、郑钜夫、王卫国、姚焕然、亓昭英、邵静、侯选明、李光俊、蒋秀恒、方丽、张生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对上市公司影响及措施

本次处罚事项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和《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及财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已于2019年8月16日进行了换届选举,对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进行了人员调整,详见2019年8月17日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及 聘任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50)。公司将不断建立健全治理体制、强化内部控制,依法依规在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再次发生此类事情。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

2、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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