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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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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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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中弘1: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071     证券简称:中弘 1     主办券商 海通证券

中弘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

一、基本情况

相关文书的全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 以下 简称“安徽证监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6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2019]2 号)

收到日期:2019 年 12 月 16 日

生效日期:2019 年 12 月 13 日

作出主体: 安徽证监局( 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措施类别: 行政处罚

涉嫌违规主体及任职情况: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弘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 王永红 、公司董事长 王继红 、公司独立董事 蓝庆新 、公司独立董事周春生、公司独立董事吕晓金、公司原 董事 兼 财务总监 刘祖明、公司原董事兼总经理崔崴、公司原董事张继伟、公司原董事兼董事会秘书吴学军、 公司原监事梁琪、公司原监事符婧、公司原监事龙丽飞

涉嫌违规的事项类别:

1、中弘股份 2017 年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 。

2、 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 。

3、 中弘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2016 年度、 2017 年度重大担保事项,2016、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

二、主要内容

(一)涉嫌违规事实:

1、 中弘股份 2017 年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利润,存在虚假记载中弘股份2017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财务数据显示,当期利润总额分别 为 15,171,584.16 元、 0,753,690.54 元、91,488,723.53 元。经核查,中弘股份违规扩大北京弘某鼎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12 家子公司在上述报告期内的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少计财务费用,直接导致中弘股份当期利润总额分别虚增265,513,533.14 元、 555,893,110.50 元、 302,209,016.77 元,合计虚增前三季度利润 858,102,127.27 元。

2017年 6 月,中弘股份虚构子公司御某坊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某坊置业)向天津宏某伟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 某伟安)、天津宏某凯元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凯元)销售房产 1028套的事实,由中弘股份控制的公司向控股股东中弘某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提供启动资金通过资金循环的方式,制造出宏某伟安、宏某凯元支付了 686,335,446元首付款的假象。随后,御某坊置业确认收入 1,358,322,702.86 元,结转成本 760,275,163.81 元,计提税金 6,791,613.51 元,确认利润591,255,925.54 元。 2017 年 9 月,御某坊置业以房屋面积差异为由对该交易进行了 调整,确认收入 1,358,269,570.48 元,计提税金

6,791,347.86 元,确认利润 591,203,058.81 元。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中弘股份将上述房产进行退房处理,御某坊置业通过资金反方向循环方式支付退房款。中弘股份通过虚构房产销售,虚增 2017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 1,358,322,702.86 元、 591,255,925.54 元,虚增 2017 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利润分别为 1,358,269,570.48 元、591,203,058.81 元。

中弘股份在2017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利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2、 中弘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事项,未在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构成重大遗漏2016年至 2017 年,中弘股份与控股股东中弘某业控制下的天津广某宏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广某)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其中, 2016 年度,中弘股份通过其子公司微某岛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 4,367,500,000.00 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15 年年报披露)的 74.67%74.67%,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 4,367,500,000.00 元,截至 2016 年末,天津广某占用的资金余额为 0 元。 2017 年,微某岛旅游向天津广某累计提供资金16,244,932,970.37 元 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16 年年报披露)的 165.5%165.5%,同期收到天津广某资金10,107,363,710.45元,期间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高值 6,983,288,3 72.59 元,截至 2017年 12 月 28 日,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余额为 6,137,569,259.92 元,占中弘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16 年年报披露)的 62.53% 。为掩盖上述违法事实,中弘股份假借收购海南新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新某)及三亚鹿某头旅游区开发有限公司事项,通过资金循环方式安排构建预付海南新某 61.5 亿元股权收购款的假象,以支付股权收购款名义掩盖天津广某占用资金事实,并安排将微某岛旅游剥离上市公司体系,以规避年底审计。

中弘股份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 》(深证上〔 2014 〕 378 号,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10.2.4 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也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6 〕 31 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6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 2017 〕 17号,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条规定,在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及相关关联交易情况。

中弘股份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3、 中弘股份未按规定披露 2016 年度、 2017 年度重大担保事项,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 9 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 9,877,500,000.00 元 截至期末,该 9 笔违规担保余额为 9,877,50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15 年年报披露)的 168.86% 2017 年度,中弘股份发生违规对外担保 7 笔,主要为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违规担保金额为 2,558,000,000.00 元,截至期末,该 7 笔违规担保余额为 2,518,00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16 年年报披露)的 25.65%25.65%,全部 16 笔担保余额为 12,395,50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016 年年报披露)的 126.28% 。

中弘股份未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 〕 120 号)第一条和《上市规则》 9.1 、 9.11 的规定,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 也未按照《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 6 年修订)》《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第四十一条要求,在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发生的 16 笔担保事项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情形。

(二)处罚

处理依据及结果:

1、行政处罚决定安徽证监局认为:中弘股份作为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等事项,披露的 2016 年、 2017 年年度报告 ,2017 年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虚 假记载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责令中弘股份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永红给予警告,并处以60 万元罚款。

三、对王继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四、对刘祖明给予警告,并处以3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学军、崔崴、蓝庆新、吕晓金、周春生、梁琪、符婧、龙丽飞、张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2、市场禁入决定安徽证监局认为:王永红作为中弘股份实际控制人,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制度的规定,授意、指使上市公司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对外提供重大担保、为其控制的企业提供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等行为,规避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时任财务总监、董事刘祖明在王永红的指示下,具体负责上述违法事 项的实施,对中弘股份多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二)项及第五条之规定, 安徽证监局决定:

一、对王永红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刘祖明采取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三、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目前公司由于 资金紧张 主业停顿,在售和在建项目基本处于停滞和查封状态, 上述处罚 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由于目前公司资金紧张,上述对公司的罚款,会 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压力 。

(三)是否存在因不符合创新层标准而被调整至基础层的风险:是 □ 否 □ 不适用

四、应对措施或整改情况

(一)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1、 公司将积极配合 安徽证监局 的后续工作,积极整改,全面提高合规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以坚决杜绝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 。

2、公 司将启动内部问责制度,加强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收,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整改情况

公司将尽快采取有效 措施,积极整改。

五、备查文件目录

1、 安徽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6 号)

2、安徽证监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 ([2019]2 号)

特此公告。

中弘 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 1 9 年 12 月 1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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