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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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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公告

*ST 斯太: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ST 斯太   公告编号:2021-33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6 日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的《事先告知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事先告知书》具体内容 你公司因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 值,公司股票自 2020 年 7 月 6 日起暂停上市。你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 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触及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 14.4.1 条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根据本所《自律监管听证程序细则》的相关规定,你公司有权申请听证。如 申请听证,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 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公司后期安排 公司将尽快落实是否申请听证,持续关注后续发展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 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数据,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三个会计年度 经 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值。公司股票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起暂停上市。由于公 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20 年年度报告,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第 14.4.1 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将对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判断并 形成审核意见,深交所将根据审核意见,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2.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中国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3 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 书”),根据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由于公司任意连续四个会计年度利润为负 值,触及《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 11 月修订)》规定的终止上市标准,因此触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 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事先告知书》 公司部函〔2021〕第 153 号。公司已于 5 月 6 日提交听证申请,目前尚未收到深 圳证券交易所举行听证的通知。 

特此公告 

斯太尔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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