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1127 证券简称:小康股份 公告编号:2021-062
转债代码:113016 转债简称:小康转债
转股代码:191016 转股简称:小康转股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小康控 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康控股”)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8 号),中国证监会对小康控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案件现已审理 终结。 中国证监会认为,小康控股作为小康股份的控股股东,按照《信息披露违法 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11〕11 号)第一条的规定,系本案信 息披露义务人。小康控股未按规定向小康股份告知其与中新融创合作买入小康股 份的情况,导致小康股份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前十大股东的一致行动关系, 小康控股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行为。孟刚负责涉案事项的谈判及合同签署等工作,系本案直接责任人 员。张兴明作为小康控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系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 兴海作为小康控股实际控制人,应当承担管理责任。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 定,我会决定: 一、对重庆小康控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张兴明、张兴海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的罚款; 三、对孟刚给予警告,并处以 3 万元的罚款。 本次行政处罚是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 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督促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重庆小康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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