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2022〕18号
当事人: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堡龙),住所: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新美路南侧大德北路西。
陈伟雄,男,1978年11月生,时任柏堡龙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陈娜娜,女,1979年9月出生,时任柏堡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王琦,男,1968年7月出生,时任柏堡龙财务总监,住址: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林晓如,女,1985年7月出生,时任柏堡龙监事,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江伟荣,男,1972年10月出生,时任柏堡龙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
黄莉菲,女,1973年12月出生,时任柏堡龙董事、副总经理,住址:广东省肇庆市封开县。
贝继伟,男,1955年9月出生,时任柏堡龙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李义江,男,1954年8月出生,时任柏堡龙独立董事,住址:广东省普宁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柏堡龙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柏堡龙、陈伟雄、陈娜娜、王琦、林晓如、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的要求,2021年12月30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柏堡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及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一)柏堡龙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
柏堡龙通过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集团及其关联方万杰隆电子商务(以下简称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2013年至2018年柏堡龙累计虚增营业收入1,276,355,996.12元,累计虚增利润总额410,277,766.64元。其中:2013年虚增营业收入145,917,290.72元,虚增利润总额47,850,914.29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40.47%,虚增净利润41,231,995.56元;2014年虚增营业收入214,377,724.44元,虚增利润总额63,285,230.33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50.83%,虚增净利润54,584,161.71元;2015年虚增营业收入294,071,376.03元,虚增利润总额96,164,052.80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68.25%,虚增净利润82,810,982.80元;2016年1月至9月虚增营业收入208,028,265.83元,虚增利润总额64,920,038.15元,占柏堡龙当期利润总额的69.43%,虚增净利润54,922,705.25元;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237,158,723.23元,虚增利润总额77,338,156.66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56.86%,虚增净利润67,310,030.27元;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243,190,547.39元,虚增利润总额71,847,751.78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48.48%,虚增净利润62,681,770.92元;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141,640,334.31元,虚增利润总额53,791,660.78元,占柏堡龙当年利润总额的24.67%,虚增净利润47,282,316.43元,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至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二)柏堡龙虚假记载银行存款
柏堡龙通过伪造入账单、资金进出不入账等方式,虚假记载银行存款,其中2012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4,177,440.20元,2013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5,269,056.89元,2014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28,713,271.09元,2015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261,975,314.92元,2016年9月30日虚假记载银行存款434,150,138.57元,2018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737,975,363.28元,2019年年末虚假记载银行存款1,097,554,969.81元,占柏堡龙对应期末资产总额比例分别为16.84%、20.63%、39.07%、20.80%、29.26%、24.38%、34.93%,导致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报告期2012年至2014年)、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报告期2013年至2016年1-9月)、2015年、2018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除披露的银行存款期末余额存在虚假记载外,柏堡龙银行存款2012年至2016年、2018年至2019年每年的借方发生额和贷方发生额与银行流水实际发生额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导致柏堡龙披露上述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二、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柏堡龙子公司深圳衣全球联合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全球)的在建工程-深圳柏堡龙衣全球项目(含创意设计中心项目及全球时尚设计生态圈项目)累计预付工程款3.3亿元,其中2017年支付1.1亿元,2018年支付2.2亿元(募集资金)。上述预付工程款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均作为“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上述累计预付工程款3.3亿元中2.835亿元最终转入给柏堡龙所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用于柏堡龙体外资金循环等用途。柏堡龙在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三、柏堡龙在2018年至2020年度存在对外担保未履行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柏堡龙于2018年8月至2020年10月期间,以海口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存单为第三方借款提供质押担保33笔,担保金额合计11亿元。截止2021年4月底,已解除担保责任7.5亿元,尚余担保金额3.5亿元。
2018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7笔,担保金额2.9亿元;2019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14笔,担保金额4.2亿元;2020年度,柏堡龙发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对外担保事项12笔,担保金额3.9亿元。
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披露7笔对外担保(均在2018年发生),金额合计2.9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2019年年报披露对外担保共21笔(其中2018年发生7笔,2019年发生14笔),金额合计7.1亿元(其中2018年发生2.9亿元,2019年发生4.2亿元)。柏堡龙未及时及未在2020年半年报中披露对外担保16笔(包括2019年下半年发生14笔4.2亿,2020年上半年发生2笔4000万),金额合计4.6亿元。柏堡龙在2020年年报中公告了4.7亿元的对外担保情况,但仍存在11笔未按规定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合计3.4亿元。同时,相关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第一条的规定,柏堡龙应当及时披露其对外担保事项。柏堡龙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8号)第三十九条第二项,柏堡龙应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担保事项。柏堡龙未在2018年年报、2019年半年报、2019年年报、2020年半年报以及2020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导致相关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担保事项,柏堡龙未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也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银行流水、会计账套、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柏堡龙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柏堡龙时任董事长陈伟雄,柏堡龙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陈娜娜,柏堡龙时任财务总监王琦,柏堡龙时任监事林晓如知悉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行为,陈伟雄、陈娜娜、王琦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晓如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在柏堡龙相关报送的报告中保证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证据表明上述人员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系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陈伟雄、陈娜娜是柏堡龙2018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主要参与者,系柏堡龙2018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江伟荣、黄莉菲、贝继伟、李义江知悉部分未披露担保事项并参与签署相关董事会决议,系柏堡龙2018年至2020年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柏堡龙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申辩人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均为真实发生的业务,没有虚构收入和利润的情况。一是申辩人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以及与万杰隆之间的所有业务往来有合同、发票、设计稿、产前样衣确认单、进出库单及大部分物流单为证,柏堡龙主营业务涉及的所有业务步骤与所有的依据和单据都已经齐备,能够客观充分的证明业务真实、收入真实、利润真实。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明并不能说明申辩人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是虚假的。二是认定万杰隆通过部分个人账户,收取从柏堡龙公司返还的设计费与货款证据不足。三是认定某公司通过部分个人账户,收取从柏堡龙公司返还的设计费与货款证据不足。四是认定柏堡龙公司控制和使用部分个人账户与部分供应商的公司账户,向万杰隆公司及某公司返还设计费与货款没有任何证据。五是柏堡龙的业务收入及客户情况,均系经过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详细的核查,会计师的审计底稿能够证明柏堡龙与某公司和万杰隆之间业务的所有单据是客观存在的。六是某公司以瑕疵承兑汇票向柏堡龙公司给付设计费与货款,不能证明双方业务内容为虚构。七是时任柏堡龙银行出纳陈某茹、时任柏堡龙财务经理朱某娜出具的说明能够证实,在公司IP地址与公司电脑MAC进行转账的其他个人与公司账户,与柏堡龙公司无关。陈某胜出具的说明能够证实陈某君的银行账户的转账与柏堡龙公司无关。
第二,申辩人已对虚假记载银行存款进行差错调整,已主动披露违规对外担保的具体情况,同时制定了相关补救方案。
第三,柏堡龙子公司衣全球的在建工程(深圳柏堡龙衣全球项目,以下简称衣全球项目)是真实存在的,不存在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衣全球与银广厦集团(以下简称银广厦)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的预付款是为了锁定当时的材料市场价格,均为正常、真实的业务。工程停工的原因是受规划影响。
第四,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综合考虑《证券法》(2005年、2013年、2014年和2019年修订)的适用,并参照同类违法行为的处罚情况,公平确定对申辩人公司行政处罚的幅度。
第五,申辩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行为即使存在,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均已超过追诉时效,依法不应予以处罚。同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与年报定期披露不同,属于单独阶段,且并非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因此依法不应予以处罚。
综上,柏堡龙申请减轻处罚。
陈伟雄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柏堡龙的生产、销售收入以及利润都是真实的,在案证据并不能够充分证明业务是虚构的。一是柏堡龙的所有业务,均有合同、发票、合同产品的交付、设计稿、产前确认表、货物物流单据、进出库单据等证据佐证;二是柏堡龙的业务收入及客户情况,均系经过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详细的核查,并通过了交易所的审核批准,且都有相关的底稿作为依据;三是公司虽然收到了部分汇票存在虚假和复印件入账,但并不影响双方业务的真实性。
第二,衣全球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所支付的工程款均为正常的业务往来,不存在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该项目工程停工的原因是受规划政策调整的影响,银广厦相关人员说明的银广厦将工程款给付分包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不存在,申辩人及公司其他高管也从未被告知存在上述情况。
第三,中国证监会对申辩人的量罚幅度明显过重。
第四,申辩人虽主导了公司违规担保的发生,但主动坦白违规行为并及时由公司发布了相关公告。后续也督促公司通过司法手段解除担保责任并向银行追偿划扣资金,同时承诺以股东自有资产进行弥补,最大程度地将危害后果降到最低;申辩人在发现银行存款存在错记后要求财务部门重新梳理,并且进行了会计差错追溯调整。上述补救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陈伟雄申请减轻处罚并免于对其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陈娜娜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柏堡龙的生产、销售收入以及利润都是真实的,在案证据并不能够充分证明业务是虚构的。一是柏堡龙的所有业务,均有合同、发票、合同产品的交付、设计稿、产前确认表、货物物流单据、进出库单据等证据佐证;二是柏堡龙的业务收入及客户情况,均系经过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详细的核查,并通过了交易所的审核批准,且都有相关的底稿作为依据;三是公司虽然收到了部分汇票存在虚假和复印件入账,但并不影响双方业务的真实性。
第二,衣全球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所支付的工程款均为正常的业务往来,不存在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该项目工程停工的原因是受规划政策调整的影响,银广厦相关人员在询问笔录中说明的银广厦将工程款给付分包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不存在,申辩人及公司其他高管也从未被告知存在上述情况。
第三,申辩人在签署与海口联合农商银行有关的文件时,并不知道存在担保事项。
第四,中国证监会对申辩人的处罚明显过重。
第五,申辩人在发现公司银行存款存在差错后,对公司财务重新梳理,并且进行了会计差错追溯调整;对违规担保无主观恶意,但承诺用个人资产弥补公司违规担保造成的损失。上述补救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陈娜娜申请减轻处罚并免于对其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王琦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柏堡龙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与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以及相关的收入、利润均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虚构收入和虚增利润的情况。申辩人作为财务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并无违法或失职行为。
第二,申辩人及时提示、督促公司对银行存款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第三,除柏堡龙的公司账户外,其他的个人账户以及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账户,均不是柏堡龙公司控制或使用。申辩人也从未知晓、使用或者安排其他财务人员控制或者使用,其他个人或者公司的银行账户。出纳人员电脑上有其他个人与公司账户的信息和转账记录,均是其个人行为,与申辩人和柏堡龙均无关系。
第四,衣全球项目是真实存在的,所支付的工程款均为正常的业务往来,不存在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的情况。该项目工程停工的原因是受规划政策调整的影响,银广厦相关人员在询问笔录中说明的银广厦将工程款给付分包商,进行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不存在,申辩人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也从未被告知存在上述情况。
综上,王琦申请减轻处罚并免于对其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林晓如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林晓如作为公司销售负责人,分管公司的客户开拓等工作,其所负责的业务均为真实存在的,不存在虚构造假的情况。没有任何在案证据证明林晓如参与柏堡龙公司虚构业务、收入和利润等行为的情况下,不应认定林晓如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应对林晓如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林晓如作为公司销售负责人,其主要工作职责中之一就是与各供应商沟通公司的外协生产并保存供应商的各种资料。关于收款确认单是因为公司处理不在公司财务账上的残次品,所以无法用公司账户收款产生的。林晓如电脑中的资料是职务正常所需,没有违法违规。
第三,林晓如近亲属的个人银行卡,系公司出纳陈某茹以朋友需要的名义为由向林晓如借用。林晓如并不清楚陈某茹使用该银行卡的具体用途,更不存在林晓如实际操作该银行卡的行为。
第四,林晓如任监事期间正常参加了历次监事会并履行了审议会议事项、签署会议文件并提交证券部进行披露的义务,也多次采取各种方式对相关披露文件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同时林晓如并非财务专业人员,仅能依据审计机构的结论对财务事项作出判断,对部分涉案违法事项超出其专业能力范围,其对违法行为没有过错,已尽到勤勉义务。
综上,林晓如申请免于处罚并免于对其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江伟荣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申辩人在柏堡龙公司2015年至2019年年报中作出的保证是真实的。申辩人保证真实的年报,及所披露的内容均由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编制,并经申辩人认真核查后并未发现存在问题。申辩人基于对专业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后得出的结论的合理信赖,签署了年报文件中所披露的内容是真实、准确、完整的保证文件并无不妥,主观上也无过错,也说明了申辩人依法履行了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的义务。
第二,申辩人在签署与海口农商行有关的文件时,并不知道存在担保事项。申辩人仅在“董事签字”字样的空白文件签了名,该文件根本就不是董事会决议,也没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并且,申辩人签过字的违规担保都已实际履行完毕,并没有实际对公司造成损失。
综上,江伟荣申请免于处罚并免于对其实施市场禁入措施。
黄莉菲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申辩人不具备专业会计水平的财务相关知识与经验并且没有主观故意。
第二,申辩人长期在广州工作,负责公司广州这边的业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只是通过董事会等形式了解。柏堡龙公司是否有虚增收入、违规披露的行为,申辩人不清楚、未参与、未配合。
第三,柏堡龙公司违规担保的所谓董事会决议文件,申辩人不应承担责任。首先,申辩人签署的并非是董事会决议,而只是在一份空白的表明为“董事签字”的下面签了字。该文件不能作为董事会决议使用的,也没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产生违规担保的原因是银行未依规行为,不是因为申辩人的签字。其次,申辩人在该文件上签字系受董事长声称该文件是与银行正常的融资业务的欺骗,申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黄莉菲申请免于处罚。
贝继伟、李义江及其代理人在听证过程中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第一,申辩人不具备专业会计水平的财务相关知识与经验并且没有主观故意。
第二,申辩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未参与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对于柏堡龙公司是否有虚增收入、违规披露的行为,申辩人不清楚,未参与、未配合。且申辩人已采取调查研究、关注公司经营事项、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审阅议案等方式履行职责,已尽到勤勉尽责的法律义务。
第三,柏堡龙公司违规担保的所谓董事会决议文件,申辩人不应承担责任。首先,申辩人签署的并非是董事会决议,而只是在一份空白的表明为“董事签字”的下面签了字。该文件不能作为董事会决议使用的,也没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产生违规担保的原因是银行未依规行为,不是因为申辩人的签字。其次,申辩人在该文件上签字系受董事长声称该文件是与银行正常的融资业务的欺骗,申辩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贝继伟、李义江申请免于处罚。
针对柏堡龙及相关责任人共同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关于柏堡龙案涉虚增收入与利润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我会认定柏堡龙虚增收入与利润并非仅依据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说明,而是通过多方面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一是结合多方面证据综合认定柏堡龙控制个人及供应商银行账户。我会结合相关个人银行账户与柏堡龙转账交易所使用的IP地址与柏堡龙所使用IP地址互相吻合,银行账户大比例共同使用出纳陈某茹笔记本电脑MAC地址进行转出转账,部分银行账户名义所有人与柏堡龙相关人员存在身份关联,部分银行账户预留电话与柏堡龙员工电话相同,柏堡龙财务经理朱某娜办公电脑中保存有相关付款转账凭证,柏堡龙编制的银行日报表账户包含除陈某民个人账户外其余10个柏堡龙控制使用的账户,相关文件资料显示柏堡龙自认控制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某公司及其财务总监以及万杰隆财务总监的证人证言及情况说明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认定陈某君等11个个人账户由柏堡龙控制;结合供应商法定代表人、供应商对公银行账户交易IP、MAC与柏堡龙IP、MAC互相吻合,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为柏堡龙员工,供应商对公账户UKEY经办人和签收人为柏堡龙员工,供应商对公银行账户开户、变更经办人为柏堡龙员工、网上银行操作员为柏堡龙员工、银行回单和对账单由柏堡龙出纳领取,相关证人证言等基础信息综合认定柏堡龙与普宁市澳亚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澳亚服饰)等9家供应商名下的银行账户由柏堡龙控制。
二是对于柏堡龙与某公司相关业务涉及财务造假事实,我会综合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证人证言、某公司提供的分年度相关业务的数据、资金回款来源等证据予以综合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某公司控制个人账户配合柏堡龙进行财务造假。
三是对于柏堡龙与万杰隆相关业务涉及财务造假事实,我会综合相关证人证言、资金回款来源等证据予以综合判定。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万杰隆控制个人账户配合柏堡龙进行财务造假。
我会认定柏堡龙控制个人及供应商账户进行体外资金循环,虚构与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及与万杰隆之间的服装设计、组织生产业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经核实,柏堡龙提交的相关单据、相关人员情况说明等不足以证实其相关业务的真实性。另外,中介机构是否核查出案涉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监管部门是否对柏堡龙采取措施与案涉柏堡龙信息披露违法事实认定无关。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为实际来源于柏堡龙的业务、财务资料,现存状态为抽样获取的复印件,根本不具备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属性。根据收入的概念,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是收入最重要的特征,柏堡龙所称收到虚假汇票和复印件入账不影响双方业务真实性的说法极其荒谬。对于陈某姑、蔡某明等名义账户进行了充分的取证工作,足以证明待证事实。
第二,关于柏堡龙案涉未如实披露“其他非流动资产”报表项目违法事实的认定问题。我会综合个人分包商以及银广厦相关人员指认、衣全球项目工程预付款中的2.835亿元实际转回至柏堡龙所控制使用的银行账户、相关承包合同存在伪造嫌疑且对应项目完全未实施等证据予以综合判定,违法事实认定清楚,证据充分。
第三,关于量罚幅度问题。我会根据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对申辩人案涉违法行为进行量罚,量罚公正。
综上所述,我会对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柏堡龙及相关责任人在上述意见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会认为:
1.针对柏堡龙的申辩意见。第一,关于申辩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虚假记载行为是否已过处罚时效的问题。申辩人案涉相关年报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连续披露存在虚假记载,构成一个整体的信息披露违法,我会对案涉违法行为认定处罚并未超过处罚时效。第二,申辩人所述对部分案涉违法事实进行差错调整以及主动披露违规对外担保的行为虽值得肯定,但并不足以对本案构成从轻、减轻。
综上所述,我会对柏堡龙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针对陈伟雄的申辩意见。陈伟雄所述要求公司对部分案涉违法事实进行差错调整、主动披露违规对外担保以及对违规担保的弥补措施并不足以对其违法行为构成从轻、减轻。
综上,我会对陈伟雄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针对陈娜娜的申辩意见。陈娜娜所述要求公司对部分案涉违法事实进行差错调整、主动披露违规对外担保以及对违规担保的弥补措施并不足以对其违法行为构成从轻、减轻。
综上,我会对陈娜娜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针对王琦提出的申辩意见。第一,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王琦知悉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柏堡龙离任财务部员工指认根据王琦的工作安排编制柏堡龙控制的个人账户的银行日记账;柏堡龙财务经理朱某娜电脑中保存有一份命名为“2018年利润表(7.24发王总)”的柏堡龙2018年利润表,该利润表与公开披露的数据存在较大差异。第二,王琦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负责与违法行为相关的财务部工作,提出其本人对涉案违法行为不知情,表明其作为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情形较为严重。第三,申辩人所述及时提示、督促公司对部分案涉违法事实进行追溯调整并不足以对其违法行为构成从轻、减轻。
综上,我会对王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5.针对林晓如提出的申辩意见。第一,林晓如负责柏堡龙与某公司以及与万杰隆的业务对接、林晓如电脑中的相关资料、柏堡龙控制使用的个人账户中包含林晓如近亲属的银行账户等基础证据能够证明林晓如知悉并参与柏堡龙财务造假行为,林晓如所申辩的收款确认单系处理不在公司财务账上的残次品以及林晓如近亲属银行账户系出借给出纳陈某茹使用等申辩意见欠缺相关证据支持,我会不予采纳。第二,林晓如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林晓如作为时任监事应当知悉其在柏堡龙2015至2019年年度报告签字,系保证柏堡龙2015至2019年年度报告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柏堡龙的实际情况。林晓如所提出的其非财务人员、对部分涉案违法事项超出其专业能力范围等申辩理由不构成免责理由。
综上,我会对林晓如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6.针对江伟荣提出的申辩意见。第一,江伟荣作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其所提出的基于对专业中介机构经尽职调查后得出的结论的合理信赖等不构成免责理由。第二,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江伟荣为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江伟荣未核实即在空白的表明为“董事签字”的文件签字未能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并及时揭发、制止柏堡龙的违法行为,说明其作为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综上,我会对江伟荣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7.针对黄莉菲提出的申辩意见。第一,黄莉菲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黄莉菲作为董事、副总经理在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上签字,应当保证柏堡龙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柏堡龙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但黄莉菲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且黄莉菲作为柏堡龙董事、副总经理、设计总监参与到柏堡龙日常经营中,却未及时发现、调查、核实及时揭发及制止案涉相关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第二,黄莉菲未核实即在空白的表明为“董事签字”的文件签字说明其作为董事、副总经理未勤勉尽责。第三,对于黄莉菲提出的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没有专业财务知识、异地办公等情况,我会在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其违法情节并在量罚中依法予以体现。
综上,我会对黄莉菲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8.针对贝继伟、李义江提出的申辩意见。第一,贝继伟、李义江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忠实、勤勉义务。贝继伟作为独立董事在柏堡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上签字,李义江作为独立董事在柏堡龙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暨上市公告书、2015年至2019年年报上签字应当保证柏堡龙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柏堡龙信息披露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但贝继伟、李义江未按照勤勉尽责要求对相关信息披露事项履行确认、审核职责,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贝继伟、李义江未核实即在空白的表明为“董事签字”的文件签字说明其作为独立董事未勤勉尽责。
第三,对贝继伟、李义江提出的不知悉、未参与案涉违法行为、没有主观故意、没有专业财务知识等情况,我会在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其违法情节并在量罚中依法予以体现。
综上,我会对贝继伟、李义江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广东柏堡龙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陈伟雄、陈娜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王琦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林晓如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五、对江伟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六、对黄莉菲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贝继伟、李义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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