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电话号码:022-59189901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邮箱地址:jslshbc@126.com
执业证号:11201201610326611
执业律所: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2-049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2年5月27日,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股东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转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2022]2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不涉及公司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公司曾于2022年5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关于公司股东上海瀛翊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3)。现将《决定书》全文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决定书》的全文内容如下:
“当事人: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瀛翊),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上海瀛翊减持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明康德)股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及承诺情况
上海瀛翊成立于2015 年9 月22 日,为投资药明康德项目设立的专门基金,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是华杉瑞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药明康德于2018 年5 月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A 股首发上市,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1047.87 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1.0056%,后经两次权益分派以及港股上市定向增发,上海瀛翊持有‘药明康德’2053.83 万股,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8381%。上海瀛翊与药明康德实际控制人李某签署了投票委托书,将其全部股权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李某行使。根据上市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减持承诺,2021 年5 月10 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禁售期满解禁。
上海瀛翊在2018 年药明康德IPO 以及2018 年、2019 年、2020 年年报中都做出有关股份减持的承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并保证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
二、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内部决策情况
2021 年5 月10 日,上海瀛翊所持‘药明康德’禁售期满后,上海瀛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江苏瑞联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陈某杰向工作人员下达了减持‘药明康德’的指令,上海瀛翊于2021 年5 月14 日开始减持‘药明康德’。
三、上海瀛翊减持‘药明康德’情况
2021 年5 月14 日至6 月7 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6,107,986 股(2020 年度权益分派前),2021 年6 月8 日上海瀛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减持‘药明康德’1,141,700 股(2020 年度权益分派后),合计17,249,686 股,约占药明康德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为:143.49-176.88 元/股,减持总金额28.94 亿元。
2021 年6 月11 日晚间,药明康德披露《关于股东违反承诺减持公司股份并通过公司致歉的公告》称,药明康德2018 年IPO 时持股0.8381%的股东上海瀛翊于2021 年5 月14 日至6 月8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药明康德股份合计17,249,686 股,占总股本的0.6962%,减持价格143.49-176.88 元/股,减持金额28.94 亿元,减持后持股比例降至0.1419%。按照虚拟成本法计算,违法所得为零。
上述违法事实,有情况说明、协议约定、询问笔录、药明康德公告、工商资料、股票交割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依据《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上海瀛翊系药明康德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减持应当遵守《证券法》、《减持规定》及《减持细则》等规定,对减持行为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上海瀛翊承诺提前15 个交易日向交易所报告备案的信息披露义务,上海瀛翊应为减持时需预先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瀛翊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减持行为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和《减持规则》第十五条,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行为。
上海瀛翊作为药明康德公开发行前的股东,其在药明康德IPO 及相关年报做出承诺后,系因承诺而应当披露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减持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行为。
上海瀛翊未按承诺进行披露即进行股票减持的行为分别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所述两项违法行为,对其择一重,适用第一百八十六条进行处罚。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于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行为,责令上海瀛翊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 亿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影响
上述《决定书》及其所述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仅针对公司股东上海瀛翊,不涉及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相关信息均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5 月28 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5620198960
联系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宝利国际大厦36层博专律师事务所
Copyright © 2018 www.hubochenlawyerstea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