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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晨律师 胡博晨律师,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博专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法学会会员,天津市法学会民商法学分会会员,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现专注于从事投资者维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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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胡博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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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

浅析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六)

(三)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损害的具体确定

  损害如何确定,有众多的学说和不同的观点, 但是根据《规定》的司法解释,赔偿范围是用实际损失来确定,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资金利息,则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美国法上,确定损失时分为基本损失、附带损失,其中基本损失概念比较像投资差额损失, 附带损失是指原告由于被告的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而发生的除基本损失以外的支出或损失。具体规定中的损失计算方法,篇幅有限,这里就不再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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